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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大型水电基建项目尾工的影响
摘要: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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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面实施了“营改增”,对大型水电基建项目工程造价带来一定影响,如何选择尾工项目计税办法、发包方式及进项税抵扣时点,本文结合项目实际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营改增 水电基建项目 影响
  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面实施了“营改增”,标志着增值税转型的基本完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向大型水电基建项目业主提供建筑服务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利于业主降低工程造价,降低未来发电期间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和增加税前利润。我公司从事观音岩水电站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观音岩水电站为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金沙江中游河段水电规划报告》“一库八级”开发方案的最后一个梯级水电站,电站位于云南省华坪县与四川省攀枝花市的交界处金沙江中游河段上,上游接鲁地拉水电站。电站坝址距华坪县40km,距攀枝花市37km,工程为一等大(Ⅰ)型工程,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城市供水、灌溉、旅游等综合利用功能。电站装机容量3000(5×600)MW,总投资约300亿元。 “营改增”前,观音岩电站的主体工程基本完工,4台发电机组已投产运行。“营改增”后,还有1台机组未投产发电及部分尾工未完工。本文结合我公司项目的实际情况对“营改增”后对工程造价、进项抵扣时点的影响进行了阐述。 www.wkfxw.com,免费收集整理
  一、“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老项目”计税办法选择影响
  根据“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税收判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或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按建筑承包合同上约定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称为“建筑工程老项目”,5月1日后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且36个月内不得变更;也可选择11%的税率,可抵扣进项。若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2014年新版),则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来认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税务总局货劳司政策解读)。选择不同的计税办法,因增值税征收率或税率的不同,会对后期工程造价带来影响。
  营业税制下,按照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工程造价=税前造价(材料、人工、机具使用费、利润、规费等)+税金(综合税率)――以上所含物料消耗、服务等均含增值税。
  增值税制下,住建部建标造?z2014?{51号以及建办标?z2016?{4号文暂定: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由此,形成税改前后工程计价的差异:
  营改增前,税前造价的各项费用项目含增值税;营改增后,税前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项目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前,营业税的计税方式为税前工程造价*综合税率,不作扣除;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假定“营改增”前后的税前工程造价一致的情况下,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业主方支付的增值税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因此,业主方建设项目“在建工程”的会计成本和计税基础都会降低。
  二、“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老项目尾工发包方式选择对工程造价影响的案例分析
  假定:某单项工程,施工企业双包,耗材能取得约40%左右的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造价按建办标?z2016?{4号调整。(如表1)
  根据以上测算结果分析如表2。
  初步结论:同等情形下,施工企业适用11%税率有利于业主(业主的进项税额最大和在建工程成本最低的两因素已抵消了投资额的微增长)。因此,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方式执行11%的税率和施工企业单包方式下,业主在建工程财务成本较低。
  三、业主取得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时点的选择影响
  按照36号文、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但是,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不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在取得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当期认证(或通过新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中勾选)后一次性抵扣。
  我公司基建工程会计核算的实际为:“营改增”前已将主体等部分按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原则预转固。项目尾工等不符合转固条件的仍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如何确定“营改增”后抵扣时点,经研判,36号文和15号公告的相关税收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对“主体工程完工已转固、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续建”的专门规定。我们仅能依据15号公告第三条中“改建、扩建”(前提是主体已转固)对照已转固不动产原值的占比来确定是否分期抵扣或一次性抵扣。若属于新建项目的,则仍按分期抵扣执行。
  对此,我们已向有关税务机关积极反映,争取上级税务机关下发后续的补充文件予以明确。
  四、“营改增”后增值税继续改革对大型水电基建项目影响的展望
  营改增将营业税彻底并入增值税,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解决重复征税难题,是商品税的一次革命。营改增成功收官后,国家将会适时制定《增值税法》,同时废止营业税。但是,营改增并不是商品税改革的终点,我国增值税本身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税率多样化,如现行的法定税率:17%,13%,11%,6%,0%;征收率:5%、3%、2%、1.5%等,需要简并税率;二是税负沉重,如:17%的税率,需要降低税率;三是贷款利息目前仍无法抵扣,特别是对于我公司类似的大型水电基建业主单位来讲,年付息近8亿元,若后续的税收政策允许抵扣,必然降低工程成本和增加税前利润。以上税法的完善期待体现在将来的《增值税法》中。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征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造〔2014〕51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
  [5]《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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