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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
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内容及计算方法
一、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和体育三个方面。
二、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即:德育25分(其中基本分15分,加分减分10分),智育70分,体育5分。
三、测评总分=德育积分+智育积分+体育积分。
四、学生毕业时,综合测评总分为每学年综合测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章 德育内容及积分(25分)
学生的德育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分(15分)、加分和扣分。计算公式为:每学年学生品行修养得分=基本分+加分+扣分,学生毕业时,品行修养分为每学年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一、基本分(15分)
1、基本内容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治纪律;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学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4)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有创新精神;
(5)文明礼貌,维护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6)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讲究卫生;
(7)积极参加各级活动。
2、评定方法
采取个人自评、班级评分和班主任评分相结合的方法。其中,个人自评分占德育基本分(15分)的10%,班级评分占60%,班主任评分占30%,此三项之和即
为个人德育基本分。
3、评定程序
由班委以及每个寝室派一名同学组成班评小组,对每位同学进行评分,然后再算平均分。
二、具体加减分标准
1、学习成绩类
(1)单科成绩获满分者每科加0.2分。
(2)通过英语四级加0.8分,通过六级加1分,通过计算机二级加0.6分,计算机三级加0.8分(固定加分,每学年通用)。
注:英语四六级与计算机二三级分别取最高等级加分。
(3)院《学生手册》考试,90分及以上加0.2分,80分及以上加0.1分;校《学生手册》考试,90分及以上加0.3分,80分及以上加0.2分,被评为“优秀个人”加0.2分。
(4)该年度参加工作业务类培训并获得相应证书者,每项证书加0.1分,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及资格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者,每项证书加0.2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0.8分。
2、学术科研类(累计不得超过5分)
(1)撰写学术论文、政治理论论文和调查报告在核心刊物(CSSCI、EI、SCI等来源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每篇加4分,第二作者每篇加3分,其它作者每篇加2分;省级及以上非核心刊物发表,第一作者每篇加3分,第一作者每篇加2分,其它作者每篇加1分。
(2)学生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专利,第一作者每项加4分,第二作者每项加3分,其它作者每项加2分;获省部级专利,第一作者每项加3分,第二作者每项加2分,其它作者每项加1分。
(3)参加专业教研室教研教改课题研究,或参与专业老师主持的课题研究(以项目审批书为准),学生中的第一、第二负责人加2分,其他加1分。
(4)参与省、校、院级科技立项,并按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分别加0.8、0.4、0.2分;其他成员分别加0.6、0.3、0.1分。
(5)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刊物发表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新闻通讯稿
者,每篇加0.4分。(学生干部工作范围内的发表不加分)
(6)在校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政治理论文章者,每篇加0.2分;发表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新闻通讯稿者,每篇加0.2分;发表简讯、一句话新闻者每篇加0.1分;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每篇加0.1分。(学生干部工作范围内的发表不加分)
3、活动竞赛类(累计不得超过5分)
(1)自发参加各级各类活动(竞赛)但未获奖者,每项加0.05分(以活动主办方正式文件等有效证明为准),学生干部作为活动(竞赛)组织者参与活动的,不予加分。在各类活动(竞赛)作为观众参加者加0.05分(以活动组织者正式文件等有效证明为准)。
(2)经学院直接推荐或选拔代表学院直接参加各级各类活动(竞赛)但未获奖者,校级每项加0.15分,省(部)级每项加0.3分,国家级每项加0.6分。(具体竞赛项目以学工办核定为准),伪造参与凭证,虚假参与分的,一经核实,取消所有参与分加分权利;参与分加分上限不超过1.5分。
(3)获全国竞赛个人(团体)前三名者分别加3、2.5、2分;获省(部)级竞赛个人(团体)前三名者分别加2、1.5、1.2分;获校级竞赛个人(团体)前三名者分别加1、0.8、0.6分;获全国竞赛个人(团体)前三等者分别加2.5、2、1.5分;获省(部)级竞赛个人(团体)前三等者分别加1.5、1.2、1分;获校级竞赛个人(团体)前三等者分别加0.8、0.6、0.4分(具体竞赛项目以学工办核定的为准)。若个人奖获奖取前八名的,第一、二名按一等,第三、四、五名按二等,第六、七、八名按三等。
(4)在学院各类比赛、竞赛获奖成员,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4、0.3、0.2分。若无等级之分,只评优秀奖加0.1分。社团举办的非学科类竞赛及校外组织举办的活动比赛获奖均按院级相应等级加分。
(5)在各类比赛中,获院、校、省、全国级优胜奖分别加0.1、0.2、0.6、0.8分。(其余奖项不予加分)
(6)由班级集体参加各级各类活动(竞赛)中获奖的班级,校级特、一、
二、三等奖班级每人分别加0.25、0.2、0.15、0.1分;院级特、一、二、三等奖班级每人分别加0.15、0.12、0.1、0.08分(其余奖项不予加分)。
(7)在寒、暑假社会实践中,被评为校级先进个人和校级优秀社会实践报告者加0.6分,被评为院级先进个人和院级优秀社会实践报告者加0.3分,校、院级团队奖成员每人分别加0.4、0.2分;优秀读书笔记加0.2分,社会实践先进班级每人加0.05分。
注:学院具体比赛、竞赛以学工办核定的为准。
4、表彰及处分类(累计不得超过5分)
(1)参加“未分配指标性评选”而产生的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如湖南省优秀团干、湖南省优秀团员、湖南省优秀学生党员、湖南省优秀学生干部等,但不含各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以及通过综合评分产生的),分别加3、2分。
(2)获得通过“分配指标性综合评定”而产生的各级荣誉称号(如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军训先进个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优秀党员、优秀义工个人等),国家、省(部)、校、院级(具体级别按照证书签章为准)分别加1.2、0.8、0.6、0.3分。
注:因单次工作表现突出而获得荣誉称号不予加分。
(3)获校级“十星”、“百优”大学生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5、1分。
(4)在每学期的文明寝室评比活动中,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者,寝室成员每人加0.3分;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者,寝室成员每人加0.5分,不重复计分。
(5)在每周的宿舍内务检查中,被评为“优秀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次加0.02分;被评为“不合格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次扣0.02分。
(6)受院级通报表扬者(班)每次(每人每次)加0.05分(以学院文件或《学生工作简报》为准),受校级通报表扬者(班)每次(每人每次)加0.1分(以学校文件为依据);受院级通报批评者(班)每次(每人每次)分别扣0.1分(以学院文件或《学生工作简报》记录为准),受校级通报批评者(班)每次(每人每次)扣0.2分(以学校文件为依据),但不与因同一原因引发的各项荣誉称号(处分)重复加(减)分。对于通报而未明确提及表扬(批评)的,不予加(减)分。
(7)校优秀团支部、校先进班集体(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0.6分/人,其他班委干部0.5分/人,班级成员0.4分/人);院优秀团支部、院先进班集体(班
长、团支书、学习委员0.4分/人,其他班委干部0.3分/人,班级成员0.2分/人)。
(8)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分别扣1.5、2.0、3.0、4.5分,并取消当学年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只计算得分、不参加评奖。
(9)见义勇为,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受院级表彰者加0.5分,校级加1分,省级加1.5分,国家级加2分。
(10)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获院级表彰者加0.5分,校级加0.8分,省级加1.5分,国家级加2分(以红头表彰文件为准)。班级获得“义工先进班级”成员每人加0.05分,凡自发参与各种校外公益活动每次加0.1分(以活动主办方颁发证书等有效证明为准)。
(11)参加由青年志愿者协会及院青志协举办的志愿活动按青志协所提供文件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
(12)向需要帮助的家庭或个人提供帮助、得到对方感谢信等精神表扬者加0.3分(以感谢信或证明为依据);参加义务劳动、爱心募捐等志愿活动不予加分。
(13)自发参加校外非专业实习加0.3分。(以实习单位给出证明为准)
(14)损坏公物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扣0.9-1.5分。
(15)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每献血一次加0.2分,但每学年最多不超过0.4分(以无偿献血证为依据)。
(16)擅自在外租房者,每次扣3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每次扣1.5分。(以学工办提供名单为准)
(17)对教职工和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出言粗俗,态度蛮横者,每次扣1.2分。
(18)不按正确途径反映意见,张贴大小字报、或通过校园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串联、散布煽动性言论,扰乱正常的校园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和认错态度扣1-10分,并按《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19)每学期班级“到课率”居前五的班级,班级同学每人分别加0.3、
0.25、0.2、0.15、0.1分;排名最后五位的班级,班级同学每人分别扣0.3、0.25、0.2、0.15、0.1分(以学工办提供数据为准)。
5、综合实践类
(1)担任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加1.5分,各部门部长加1.2分、副部长加1.0分、干事加0.8分;分会主席、副主席加1.2分,分会部长(副部长)参照总会干事加分;
(2)担任本院挂靠协会会长、副会长及部门干部分别加1.2分、1.0分及0.8分,担任其它院挂靠协会会长、团支书加0.8分(协会干事不加分);
(3)2013级、2014级全体学生干部(含分团委学生会干部、各年级分会干部、协会干部及各班班委、寝室长)参照《交通学院2014-2015学年学生干部考核情况公示》考核及加分标准进行加分;未参加考核的参照第(1)条进行;
(4)担任院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加1.5分,其他支部委员(助理)加1.2分;
(5)担任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青志盟等校级组织的学生干部,由相应部门出具表现情况,由院学工办参照院学生干部第(1)条相应等级给予加分。
(6)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和学生党支部系统干部由院学工办负责考核评定,班级干部和团委学生会系统干事、挂靠协会各部门干部由院团委学生会负责考核评定,班主任和学工办负责审核。
(7)担任学院学风督察组的成员,视工作完成质量,给予0.2-0.4的弹性加分。
(8)对于兼任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不重复累计加分,取所任职务的最高项加分。
(9)加入学院四大专业协会(道路协会、工管协会、测绘协会及物流协会),凭会员证,可在本学年评奖评优获得0.1分加分。(仅限新入会一年成员)
三、德育分测评要求
1、德育分以“学年”为单位进行测评。
2、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该生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3、学生在校期间,每个学年德育成绩的算术平均值必须在17.5分以上(含17.5分)方予毕业,参加年度评奖评优的学生,该学年德育成绩必须在17.5分
以上(含17.5分)。
第三章 智育内容及积分(70分)
一、计算公式
智育积分=70%×[∑(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所获各门课程学分)÷∑(各门课程学分)]
二、智育分测评要求
1、除公共任选课与体育成绩外的所有成绩都需计入智育分测评;
2、智育成绩的计算以该学年原始成绩为准(补考后成绩不计入);
3、一学年学分低于36学分,且当学年所学必修课程的平均绩点低于2.0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4、所修课程有一科不及格者,该科在智育积分时算0分,降低一档评定奖学金,不及格达两科以上(含两科次)者,原则上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若其中一科全班的不及格率达到50%,可予考虑降低两档评定奖学金);
5、学生跟班试读、休学期间不得享受奖学金。
第四章 体育内容及积分(5分)
学生的体育分由两部分组成,即体育课程得分和阳光锻炼计划评分组成。其中,体育课程积分占60%,阳光锻炼计划评分占40%。
一、计算公式
1、体育课程得分(3分)
体育课程得分=3%×∑(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所获各门课程学分)÷∑(各门课程学分)
2、阳光锻炼计划评分(2分)
按每学年阳光晚跑总次数进行考评,以次数为单位加分,按照(2分÷晚跑总次数)/次进行评分。
二、计算方法
1、大二、大三年级计算方法
体育分=体育课程得分+阳光锻炼计划评分
2、大四年级体育课程得分均计满分
体育分=体育课程得分(3分)+阳光锻炼计划评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方法与要求
一、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各班级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测评班级为单位进行排名,亦可在同年级同专业进行排名。
二、学院实行“考试违纪、舞弊一票否决与捆绑政策”,凡一年度内班级出现各类考试违纪、舞弊现象,取消该班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申报资格,并相应减少争先创优活动中如“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评定的30%。
三、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分,应在德育评分的基础上,通过班级评定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班级评定:由班委会、团支部组成考评小组,分专人按内容积累资料,对全班同学进行考评,由班主任(导师)审核。学院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学院同学进行考评。
四、综合测评成绩向学生公布。学生对公布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组织复核,并于一周内将复核结果告诉申诉人。
五、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分与学生德育评分、总结鉴定、奖学金评定及年度评优综合进行,并作为学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六、我院自2013年入校以后的年级须完成《综合素质提升认证考核》,方能参加优秀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具体实施参照《交通运输工程学院综合素质提升认证考核办法》及公示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办法是依据校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的补充规定,由学
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籍学生。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此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一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