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外贸企业只有货物出口报关而无相应货物贸易本外币收入的“出口不收汇”现象不断增多,不仅导致货物贸易项下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更为异常跨境资金借道流动埋下隐患。笔者结合日常的统计分析工作,在甄别企业“出口不收汇”原因的基础上,梳理其造成的影响及管理瓶颈,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出口不收汇 管理瓶颈 完善建议
近年来,我国外贸企业只有货物出口报关而无相应货物贸易本外币收入的“出口不收汇”现象不断增多,不仅导致货物贸易项下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更为异常跨境资金借道流动埋下隐患。笔者结合日常的统计分析工作,在甄别企业“出口不收汇”原因的基础上,梳理其造成的影响及管理瓶颈,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一、“出口不收汇”原因甄别
据笔者调研,企业“出口不收汇”无外乎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特殊贸易方式不需收汇。一些企业从事保税仓储、代理报关业务,货物流转在海关申报为“5100成品进出区”、“5034区内物流货物”、“6033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1200保税间货物”等贸易方式,不涉及收汇问题。
二是企业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时间错配造成暂时性“出口不收汇”。企业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出口合同会涉及预收、延收等不同结算方式,预收或延收结算方式会导致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有一定的时间差,造成暂时性“出口不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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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汇路不通、对外承包出口、境内深加工结转等因素形成的企业“出口不收汇”。有些企业出口货物目的地国家由于政治制裁、外汇管制、战争等原因导致汇路不通使得货款无法及时收回;对外承包工程中企业自用物资、设备的出口,一般伴随着设备的回运、工程款阶段性结算以及运往下一工程项目继续使用而完成流转,从而造成“出口不收汇”;深加工结转项下,从境内下家客户收取人民币,未进行收入信息申报,名义上表现为企业“出口不收汇”。
四是为获取政府出口奖励,跨地区开展出口业务形成的企业“出口不收汇”。部分地方政府为完成出口业绩考核,推出各种出口奖励政策。一些企业为获得政府奖励在这些地区新设企业,将原企业出口业务转移至有政府奖励的地区,但不通过该地区企业收汇,形成有政府奖励地区企业“出口不收汇”。一些“空壳企业”或“失联企业”短期大额“出口不收汇”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对于上述原因,前三种均属于由特殊贸易类型、结算方式等正常因素导致的“出口不收汇”,这种正常的“出口不收汇”会造成一定时期内货物流与资金流的不匹配,对地区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分析产生一定影响,但其数据变动均在外汇局监测范围内。据近期辖内外汇局开展的专项调研结果显示,由特殊贸易类型、结算方式等正常因素引起的“出口不收汇”企业占辖内“出口不收汇”企业的92%。
同时,辖内有8%的“出口不收汇”存在套取政府出口奖励的嫌疑。该类“出口不收汇”行为在有政府出口奖励或出口任务指标的地区占比往往较高,会对区域跨境资金流动及涉外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影响国际收支形势的研判。部分异常企业长期表面上“出口不收汇”,实际上却通过其他隐蔽渠道异地收汇或将收汇滞留境外,且不具备资金流与货物流匹配的特征,影响了外汇局非现场监测和对国际收支形势的研判。二是虚增地方出口业绩,误导政府对涉外经济形势的把握。为获取奖励的异常“出口不收汇”行为虚增了当地出口业绩,增加地方涉外经济出口数据的“水分”,不利于地区涉外经济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判,从而影响涉外经济发展政策选择。三是存在异常跨境资金借道流动的风险。部分“出口不收汇”企业的出口销售收入或滞留境外、或通过地下钱庄、出口高报关、个人分拆交易等隐蔽渠道流回境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二、“出口不收汇”管理瓶颈
一是对企业“出口不收汇”缺乏相关认定标准及处罚细则。按“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境内机构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现行法规尚未明确对企业“出口不收汇”尤其是恶意“出口不收汇”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处罚细则,削弱了外汇监管的有效性。
二是货物贸易分类管理效果有限。对于名录内企业,若查实只出口不收汇,可采取列为B/C类企业、注销名录等分类管理措施。但上述分类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企业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会受到相关限制,由于“出口不收汇”企业本身并无收汇、无需办理外汇收支,分类管理效果有限。同时,货物贸易领域的分类管理措施对于“出口不收汇”的非名录企业更是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三是政府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有待完善。现有外汇局与海关的联合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信息共享上,对于如何发挥联合监管信息的作用尚缺乏具体的工作制度和操作方法,表现为企业未在外汇局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仍能顺利办理进出口业务和出口退税业务。而对非名录企业大量“出口不收汇”,外汇局只能进行“表面”数据监测,无法掌握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贸易背景,存在较大的监管难度。
三、完善“出口不收汇”管理的思考
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出口不收汇”行为的管理,应按照“明确标准、区别对待、正确引导”的思路加以完善。“明确标准”就是要明确“出口不收汇”认定标准及相应处罚细则,为“出口不收汇”监管工作提供明确的法规依据;“区别对待”就是要在明确“出口不收汇”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出口不收汇行为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加强引导”就是改变传统出口业绩考核方式,对外贸企业的出口行为加以正确的政策引导,从源头上遏制企业虚假出口行为导致的“出口不收汇”。综合以上监管思路,可具体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是以“出口不收汇”形成原因为依据明确认定标准。将由特殊贸易类型、结算方式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出口不收汇”定性为“正常出口不收汇”行为;将为获取政府出口奖励的“空壳企业”或“失联企业”短期大额“出口不收汇”行为定性为“恶意出口不收汇”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处罚细则。
二是对不同类型的出口不收汇行为加以区别对待。对于“正常出口不收汇”行为,加贴特殊标识,实施专项监测,并在加强监测的基础上合理评估其对区域跨境收支产生的影响;对于“恶意出口不收汇”行为,外汇局可通过媒体公告,要求企业限期报告并纠正相关行为,若企业未限期报告和纠正其行为,可按涉嫌逃汇对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加大对虚假出口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议外汇局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出口不收汇”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部门间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联合监管威慑力。如,外汇局可定期向海关等部门通报企业“出口不收汇”负面清单信息,并协调海关从进出口渠道上把关,密切监控负面清单所涉企业的进出口行为。
四是加大对企业涉外经济行为的政策宣传与政策引导力度。进一步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利用专题培训、银行柜台指导等方式加强对新办企业的业务宣传和指导,进一步加深企业对外汇政策的认识,增强外贸企业对外汇政策的理解力与执行力,提高企业遵规守法意识。
五是优化外贸补贴政策,完善政府出口考核奖励办法。建议地方政府建立长远、持续的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发展的出口与收汇双向考核新机制,以“出口创汇”指标来衡量业绩,遏制虚假出口现象,并根据出口货物附加值层次实施差别化补贴,培育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发展的出口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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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乔兆颖(1982-),男,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经济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