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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完善
摘 要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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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本文从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目前工作现状出发,分析基层检察院在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力的过程中,享有的基本职权和应履行的检察义务,以及在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的时候遇到的困难及阻力。根据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个别原因和共性原因,探讨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中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 行政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杨俊岭,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11-02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规定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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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简称,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整个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法院立案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是贯穿于每一起民事、行政案件的全过程的监督;既包括对案件审判实体的监督,也包括对案件审判程序审判人员违法、执行程序执行人员违法的监督;既有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法律监督,也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除了以上基本法律监督职能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还承担了对弱势群体的支持起诉、对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的督促等职能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民行行政检察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当事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首先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没有启动再审程序或者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发现生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或者直接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民事、行政再审程序进行纠正。(2)对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存在违法情形,以及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纠正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依法进行法律监督。(3)执行活动监督。发现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以及具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法进行法律监督。(4)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当事人属于弱势群体,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案件,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支持起诉,为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5)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对于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负有监管、维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案件,可以监督者的身份,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正确履职,或者督促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挽回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主要涉及民生、民利、侵害不特定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案件。如,污染环境案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案件等。(6)结合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正确的,不支持申请检察监督的,依法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二、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仍然存在不足:由于平时更注重办案,而缺少对民事检察工作中前沿理论的学习,导致干警对民行检察中一些业务理论问题的思考和研究较少,成型的调研成果并不多。拔尖人才还在全市没有胜出。主要原因如下:
  1.成型案源较少,宣传力度不大。由于本地区处于农村地区,基层百姓对检察院的职能了解只停留在知道有反贪局、公诉科、批捕科等主要职能,对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知之甚少,导致百姓有不服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案件,不知道去哪里申诉、解决,也就导致了我院民行的案源不多、质量不高。
  2.打击虚假诉讼力度不够。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此类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诉讼打假难度较大。
  3.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执行力不强,对法院的强制约束力不够。由于法律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书,没有规定法院必须强制执行启动再审程序,亦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不执行检察建议书有何有效的补救措施,导致了大量的检察建议书到法院后,均被法院不予采纳,从而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和法律效力。
  4.科室人员短缺,民行类拔尖人才不多。由于本院对民行部门的重视不够,导致了民行部门为全院业务部门人数最少的科室。人数少,大多数时间和精力只能放在了平时的办案、完成院里综合部门交办的任务,也就减少了平时的自身学习和充电,对民行拔尖业务的学习更少了。
  5.新的法律修改后,民行部门新的业务不断增多。由于新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继颁布实施,民行检察部门的业务从原来的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增加了支持起诉、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探索公益诉讼等新的检察业务,这需要更多的人去完成和探索。   三、解决对策和建议
  以上这些问题,有些是个别问题,有些也是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决:
  1.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方面的立法。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方面的法律虽然包括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一些法律依据,给我们日常开展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供了依据,但是从真正实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这一点看,还缺少法律的强制力规定。例如,检察机关向法院或其他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后,被监督单位不执行或者变相执行检察建议书,使得检察院对外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我国的法律应专门针对检察建议书的效力及执行问题做出规定,明确检察建议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做出明确的规定,真正提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
  2.通过办案,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力度。对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发出的纠正违法类的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类的检察建议,加强跟踪监督,对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及时向上级院反映,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检察监督效力。同时,加大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真正从办案中发挥检察权的作用,体现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效力,使检察权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可和尊重,从而提高检察监督力度。
  3.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素质建设。由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涉及民事、行政诉讼的全过程,从立案到执行,从实体到程序,从判决、裁定到自愿调解,这就要求从事民行检察工作的干警不但要熟悉民事、行政诉讼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打好理论基础,而且又必须具备丰富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验,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和公正执法意识。因此,民行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建设必须加强。一是加强思想工作,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二是加强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三是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廉洁执法的理念。
  4.上下联动,加大对审判活动中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民行检察部门应当把办理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当作一项重要监督工具,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审判人员树立公正执法的理念,筑牢规范执法、文明执法防线,真正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也能提高检察机关在执法威慑力和法律监督的权威地位,为以后发出的检察建议等文书增强执行力。
  5.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力,不断拓展案源。进一步拓展案源,充分利用民行检察联络点、派驻检察室、法律宣传周以及“三所”即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平台,多开展“进社区、赶大集”等丰富多样的法律咨询服务,宣传民行检察工作职能,畅通百姓申诉渠道。
  注释: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其中,就包括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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