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阐述在网安部门主侦和配侦的案件中如何增强其他各个警种侦查员调查涉网线索的意识、提高各个警种通过勘验、排查发现涉网线索的能力以及进一步健全网安与其它侦查部门的警务协作机制,提升涉网案件实战能力。
关键词:涉网犯罪;警务协作机制;网络安全
中图分类号:D63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2
一、涉网犯罪的现状及分类
(一)涉网犯罪的现状
目前,网络正如一把双刃剑,给人们带来便利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新型的犯罪平台,犯罪分子像病毒一样趁机入侵网络。近几年来,全国网安部门办理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案件,许多传统犯罪形式在互联网上都能找到影子。
鉴于传统犯罪向网络延伸的这一特点,网上网下犯罪融为一体,涉网案件的侦破往往打破部门和警种的界限,一个案件涉及多个部门和警种。在重大涉网案件的侦破行动中,以一个警种或主要处置现场的公安机关为主,其他警种和公安机关直接配合共同完成处警任务的一种协同行动。由其他侦查业务部门负责侦查的一般案件,往往也需要网安部门的协作,网安部门根据刑侦部门交办的线索开展技术侦查。因此,网络侦查能力的建设并仅仅是要提高网安部门自身的侦查能力的建设,还应该增强其他各个警种调查涉网线索的意识、提高各个警种通过勘验、排查发现涉网线索的能力。进一步健全网安与其它侦查部门的警务协作机制,提升涉网案件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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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网犯罪类型 Vs 网络案件侦查工作业务
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业务 ― 自侦案件
1.自侦案件一网警部门管辖的案件
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侵害对象的案件,例如:《刑法》285、286条规定的几类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目标的刑事案件;以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网安部门负责的治安案件。
2.主侦案件
指犯罪行为和事实发生在网上,主要侦察取证工作由网安部门承担的案件;或是其他侦查部门立案,需以网安部门为主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的案件。
3.配侦案件
指其他侦查部门牵头侦办,网警部门开展定位抓逃、勘查取证等配合性工作的案件。主要分为配合侦察案件和配合取证案件。
二、典型涉网犯罪特点分析
(一)网络赌博
网络赌博与传统赌博案件在作案方法、参赌人员、案件发现环节、案件取证环节、侦查组织和抓捕方法等方面都存在差异。首先,网络赌博案件是组织者通过境外架设网站,参赌人员网上投注的方式参与赌博而现实赌博案件是人与人直接投注。其次,网络赌博无地域限制,通常涉及全国。组织人员和参赌人员可以非直接接触,而现实赌博案件往往集中在一个地域,组织人员和参赌人员直接接触。另外,网络赌博案件主要是网安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发现,而现实赌博案件主要依靠群众举报。在取证环节侦查员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网络赌博案件在侦破的过程中,侦查员应搜集反映网上投注金额、人员组织关系的电子数据,而现实赌博案件侦查员要现场收缴赌资,赌具等主要证据。在侦查组织方式上二者也存在很大差异,网络赌博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需全国统一布控,统一打击,分散打击,而现实赌博案件侦查员集中打击、端掉窝点。最后,二者在抓捕方式上也有所不同。网络赌博案件通过网络定位抓捕犯罪分子而现实赌博案件是抓现行。
(二)网络淫秽视频表演
网络组织淫秽表演与传统组织淫秽表演在作案方法、案件发现环节、案件取证环节、侦查组织方式和抓捕方法方面都有所不同。网络组织淫秽表演是通过网上直播,淫秽视频信息的传输为犯罪的主要行为的,而传统组织淫秽表演主要是通过现场表演完成。侦查部门主要依靠技术手段发现网络组织淫秽表演案件,而传统组织淫秽表演案件依靠群众举报。由于网络组织淫秽表演案件观看者、表演者、组织者分散,侦查工作需要多个地方的警力配合,而传统组织淫秽表演案件中观看者和表演者集中,不存在多个地方警力配合的问题。网络组织淫秽表演案件须通过网络定位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传统案件依靠现场抓捕。
(三)网络盗窃
网络盗窃案件与传统盗窃案件在盗窃对象、受害人、盗窃性质、作案手法和取证环节方面存在以下差异。网络盗窃的盗窃对象为非实物财产,而现实盗窃的对象则为实物财产。网络盗窃可能是“使用盗窃”,财产所有权非完全转移,而现实盗窃的对象的所有权完全转移。在作案手法上面网络盗窃案件主要依靠入侵系统窃取有价值信息,而现实盗窃案是在受害人未察觉的情况下占有财产对于网络盗窃案件,侦查员往往通过电子证据证明嫌疑人使用窃取的虚拟财产,而现实盗窃案件的侦破主要依靠传统证据。
三、警务协作在涉网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警务协作是在重大警务活动中公安机关的不同部门、不同警种间交换信息和协同行动的横向联合方式。在重大警务处置行动中,往往以公安机关的某一部门或某一警种为重点处置力量,其他部门或警种为支援配合力量。在涉网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也存在着网安部门与其他侦查部门的协作,各侦查部门应相互配合有效打击涉网犯罪。
(一)网安部门主侦案件侦查中,其它侦查部门侦查的重点任务
对于网安部门主侦案件其他与之配合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要尽量为网安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涉网线索。
1.详细询问被害人和举报人情况,获得涉网线索。
涉网犯罪除了被害人和举报人,很少有其他知情人可供调查访问,所以调查的主要对象是被害人和举报人。
2.案件受理部门应注意联系相关地区发生的以及外地发送的协查通报中所反映的类似案件,确定是否有串案侦查的可能性。
网络的无边界特性导致多数网络犯罪中受害人的分散在全国、全世界各地,没有明显的地理范围限制。
3.取得定罪量刑的关键线索。
各类传统犯罪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环境下发生了异化:同个罪名,但本质特点不同。其表现形式、作案方法等各个方面都与同类的传统犯罪完全不同;其侦查组织方法、线索发现环节、侦查环节、取证环节、抓逃环节、适用法律的方法等各个方面都与传统犯罪有着本质的差别。 (二)网安部门配侦案件,其它侦查部门交办的涉网线索
互联网的各类海量信息中蕴含着与违法、犯罪相关的丰富信息资源,公安机关应通过互联网中此类信息的发现、梳理和提取,开拓公安工作的新途径,推进公安信息化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对于传统的刑事案件,并不一定需要有明确的网络线索之后网安部门才能介入调查,网监部门介入案件调查的第一步并不是配合“调查涉网线索”,而应当是配合“排查涉网线索”。在大量的案件中,如果网监部门在第一时间配合开展调查,能够大大提高侦破的效率,降低调查的成本。相对与现实生活中的线索排查的优势:网络上的信息留存的希望较大,现实社会中的任何线索都可能与网络发生关系,线索之间存在一种映射关系。
1.为网警提供嫌疑人的身份线索。
涉网身份线索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宽带账号、电子邮箱、IM账号、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文档、QQ号、银行卡号、网名、网上活动、手机通讯录和短信息。这些身份线索可能会帮助侦查员确定确定犯罪嫌疑人行动轨迹和查找案件相关的物品。
2.为网警提供赃物的线索。
针对目前网上销赃盛行的情况,公安机关通过互联网上的相关交易论坛和空间发现赃物,进而深挖出赃物的销售者、物品货源地,进而由物到人,锁定最终的涉案人员,揭露相关案件事实。除了网上控脏外,很多与违法犯罪有关的物品,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等都可以通过网上查找到货源地或物品的归属地,进而缩小排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和具体途径。如果综合其他情况和信息确信涉案人员是 通过网络购买这一渠道取得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可以通过与网络卖家的适时沟通,通过网上交易记录和现实中的邮寄地址发现和寻觅到涉案人员的踪迹。
网络犯罪或利用网络组织的犯罪,它最大的特点是跨时空、跨地域性,犯罪分子抓住网络这一有效载体在甲地作案再逃窜到乙地逍遥的案件,现在是屡见不鲜,而侵财类案件,其中包含有计算机设备不在少数。由于媒体的不恰当的宣传,犯罪分子逐渐了解公安手段,利用手机或网吧进行联系的比例下降,普遍具有更高的反侦查意识。对于计算机盗窃案件,侦查员可以通过走访获取计算机的包装,保修单和购买信息,然后与计算机设备生产厂商进行沟通,反查获得产品的MAC地址。
警务协作机制在涉网案件的侦破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各部门侦查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互相配合全力获取涉网线索。在没有涉网线索时应考虑所掌握的线索是否可能和网络发生关系,针对涉网案件的特点,通过排查网上和网下线索破获涉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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