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广济高峰医院聘用护士管理规定 文库分享网(www.Wkfxw.com),全免费下载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聘用护士的管理,提高聘用护士的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聘用护士。聘用护士指被医院正式聘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护理人员。
第三条 人事管理部门是医院聘用护士人事劳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聘用护士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福利、职级晋升、技术职称、辞职辞退工作;护理部牵头组织考评,协调试用工作;用科室负责本科室聘用护士的日常管理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四条 严格执行定岗管理制度,任何科室不得超岗位录用聘用护士。因工作需要追加聘用护士,有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护理部审核并提交院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追加用工岗位。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的招聘要坚持任人唯贤,择优聘任的原则。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聘用制人员的基本条件
1. 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好,遵纪守法,政审合格,业务能力和医德医风好。
2. 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得超过32周岁。
3. 身体条件: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4. 文化程度:必须具有正规大专院校的毕业文凭和护士执业证书。
5. 能胜任拟招聘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聘用制人员的录用
1. 聘用护士录用遵循“缺一补一”的录用原则,在辞退护士办理辞职手续后,新护士方可办理入职。
2. 科室如需增加用工,原则上由所在科室提前30天向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用工申请,人事管理部门及护理部根据申请用工科室的用工要求报院办公会,根据院办公会精神,及时组织招聘,满足用工要求。
第八条 录用程序
1. 面试及考核。所有聘用护士在招聘时都必须通过护理部面试;理论考试及操作考试必须由科室或护理部组织,通过后方可录用。
2. 体检。确定的招聘对象由人事管理部门组织体检。
3. 审批及录用。应聘者体检合格后,持4张小一寸彩色免冠照到人事管理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由人事管理部门通知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手续。应聘人应持医院人力资源部要求的相关证明,体检资料等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章 合同签订、解除与终止
第九条 试用期。聘用护士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由个人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所
在科室及护理部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并签署意见后及时到人事管理部门申请正式聘用,否则延长试用期,工资待遇仍执行试用期待遇。试用期内未能达到要求,可延长试用期,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聘用护士经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于3天内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条 凡被录用的聘请护士都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由人事管理部门代表医院与聘用护士签订劳动合同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 合同续签。聘用护士合同期满,由本人提出续聘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所在科室根据申请及表现,综合考试结果,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经护理部审核后,由人事部门审定并办理合同续签手续。本人不提出续聘申请的,合同期满即终止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聘用护士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试用期满,经所在科室、护理部考核合格并同意聘用。
2. 聘用护士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签订的原则。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的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条件、工作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承担违反合同责任以及其他事项,聘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严格依据其本人合同期的综合考评结果和医院的岗位用工情况。实行优胜劣汰,促进人员合理流动。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管理。聘用护士合同签订后,由用工科室负责监督实施,合同续签、保管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六章 合同解除。聘用护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科室报人事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1. 受聘人聘用期满且不提出续聘申请,单位同意的。
2. 受聘人聘用期满,院方不同意续聘的。
3. 受聘人年度综合考试结果不合格者。
4. 受聘人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有关规定。
5. 受聘人不能胜任本职位或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6. 违反单位保密规定,向外泄露单位秘密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7. 受聘人因身体状况(非工伤原因)累计病假30天(不含30天)以上不能正常工作的或
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含10天)的。
8. 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精简,无法安排工作的。
9. 受聘人有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偷盗财物、作风败坏等行为等。
10. 受聘人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11. 受聘人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假期逾期不归视为旷工)。
12. 受聘人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3.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包括一些特殊疾病(如精神病、传染病等)。
14. 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留学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护士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1. 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2. 经聘用单位同意考入院校学习。
3. 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其他事项的。
第十八条 合同终止
1. 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与受聘人员任何一方不愿意续签合同,即宣告合同终止。
2. 受聘单位或受聘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当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情况下,提前30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 聘用双方方生争议时,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
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仲裁。
第十九条 辞退(职)
聘用护士劳动合同期满,或与医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者应在3天内前往人事管理部门办理辞退(职)手续并离院。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聘用护士在医院工作期间,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刻苦专研专业知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医院及各用工单位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聘用护士必须服从管理,积极完成组织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本职,忠于职守,礼貌服务,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聘用护士纳入所在科室正规化管理,实行“二级管理责任制”:科室主任、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护理部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自觉参与所在科室的集体活动,所在科室定期对聘用护士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进行讲评,并报护理部。
第八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聘用护士严格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聘用护士在岗期间,要认真专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医院鼓励和支持聘用护士参加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 聘用护士参加所在科室年终总结,所在科室应对聘用制人员的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业务技能、理论水平、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和培训成绩,将作为其奖励、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聘用护士在岗期间,享有与正式职工同等的聘培训机会,凡外出进修者,须与医院签订五年劳动合同。聘用护士解除劳动合同或因严重违纪被医院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根据未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比例返还培训费用。
第二十八条 工资待遇
1. 工资标准及管理。按《医院聘用人员工资管理规定》执行,全年无医疗事故、无医疗纠
纷、无医德医风及服务投诉,并全勤者可享受年终奖。
2. 工资发放。聘用护士工资实行先工作后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
1. 聘用护士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达到医院规定条件,即可享
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同时按医院有关规定购买个人医疗责任保险。
2. 根据地方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聘用护士辞职(退)应向医院补交辞职(退)后1个月
保险金(含单位、个人部分)。
第三十条 假期
聘用护士在医院工作满1年并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享受医院有薪假期。(详见医院人事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医疗
1. 新员工不院,必须进行入职体检。入职体检全额收费,费用自理。
2. 在岗人员例行体检,每两年一次,45岁以上者每年一次,享受医院免费体检。检查
项目按年龄段增加或减少。
3. 疾病报销与住院按医院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劳保
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聘用护士有下列表现之一者,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1. 工作积极、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埋头苦干、超额完成任务,为医院作出贡献。
2. 努力专研本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完成效果显著。
3. 在预防重大事件、恶性事件中有突出贡献,使医院免受重大损失。
4. 积极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敢于同坏人作斗争。
5. 拾金不昧,数额在1000元以上。
6. 余项参照医院人事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聘用护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如有违反国家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 违反劳动纪律,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服从劳动安排,工作懒散。
2. 服务态度差,损害服务对象和集体利益,
3. 有贪污、私营舞弊、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
4. 不遵守院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5. 作风不检点,道德品质败坏,造成极坏影响。
6. 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造成人员伤害和物品损坏。
7. 参加赌博,观看淫秽书刊、录像等。
8. 工作期间参与第二职业或传销。
9. 不假外出,无故超假,无故迟到,早退、夜不归宿或私自留宿。
10. 体检弄虚作假,隐瞒病情不报。
11. 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12. 参加非法组织的活动。
13. 工作期间被累计投诉3次者,自动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后果。
14. 对投诉人打击报复者,立即解除合同;对投诉人造成伤害者,除进行相应赔偿外,
视情节轻重,送司法机关处理。
15. 余项参照医院人事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合同期未满,个人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给予6000元的的违约罚款,所收罚款上缴院财务科作为聘用护士管理专用款。
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公安机关查获,所在科室领导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聘用护士在工作时间以外,非因公外出的,所产生的一切政治、经济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与医院人事工作制度相冲突时,以医院人事管理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