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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离婚后财产和孩子怎么分?
婚姻的基础是“忠实”,一旦违背“忠实”二字,这段婚姻就基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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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的基础是“忠实”,一旦违背“忠实”二字,这段婚姻就基本走到了尽头。在婚姻解体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一方婚内出轨,会影响判决结果吗?

  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有配偶者与他人存在婚外性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违法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一方出轨,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又该归谁?
  没登记结婚,能要求对方承担过错责任吗?
  1995年,薛燕与魏华经人介绍相恋。半年后,按照农村习俗成亲,但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婚后3年他们生了一儿一女,凑成一个“好”字,生活和谐美满。但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两人性格上的冲突越来越激烈,感情开始走下坡路。2002年,魏华外出创业后,就一直与薛燕分居,即使期间魏华因儿女参加高考回来过几次,也与薛燕没有任何交流,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2012年,薛燕发现魏华已经在外与其他女人同居,便以两人长期分居且魏华出轨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上世纪90年代按农村习俗成亲,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不属于夫妻关系,法院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不存在过错损害赔偿之说。加上薛某没有证据证明魏某出轨,所以法院对此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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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至构成犯罪,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姚丽和王伟经同学介绍认识,相处了一段时间后更有好感,于是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较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逐渐发现彼此的性格不合适,经常为了家里的一些小事大吵大闹,感情彻底破裂。在女儿两岁时,一场大吵过后,姚丽留下字条离去,自此杳无音讯,女儿一直由王伟抚养长大。近几年,王伟根据外出务工的同乡带回的消息,获悉姚丽竟然已与他人同居。
  2010年,王伟起诉离婚,法院以两人感情基础较好为由驳回。2013年王伟再次起诉离婚,并在审理过程中,以姚丽涉嫌重婚申请立案侦查。2014年,姚丽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认为,姚丽、王伟虽结婚多年,生有孩子,但姚丽与王伟分居生活多年,不尽妻子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两人离婚。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女儿应继续随其父王伟生活,姚丽应酌情给付孩子抚养费,共同承担女儿看病的医药费。结合本案实际,共同财产宜由王伟分得70%。
  另外,姚丽与王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犯重婚罪,已受到相应惩处。王伟系无过错方,其要求姚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和代孕妈妈所生的孩子,离婚后归谁抚养?
  崔蕊蕊和史成功是高中同学,2007年两人开始谈恋爱,2012年结婚。因为崔蕊蕊身体的原因,婚后一直未能生育,但两人感情较好。为了生育孩子,他们想出了“代孕”这个方法。于是在多番了解之后,他们一起联系了大学生相某代孕,相某自然受孕后,以崔蕊蕊的名义进行健康检查,并于2013年产下一女。
  孩子出生后,崔蕊蕊和史成功共同抚养孩子,这个温馨的小家也算圆满了。可是好景不长,史成功常常发送孩子的照片和小视频给相某,还经常带孩子和她一起外出游玩,妻子崔蕊蕊看起来倒像个局外人。为此,夫妻矛盾逐渐加剧,最终崔蕊蕊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较好,但发生矛盾后未妥善处理,现两人均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准许两人的离婚请求。因女儿是史成功与相某代孕所生,与崔蕊蕊无血缘关系,故判决史成功对其女儿承担抚养义务。
  关于崔蕊蕊主张的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虽然女儿是代孕所生,但从崔蕊蕊与相某的关系分析,崔蕊蕊对史某找相某代孕生子是知情和同意的。其提供的手机短信不足以证明史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其主张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出轨,还可以请求精神索赔吗?
  李萌和王国强携手走过了10年,孕有一儿一女。因感情不和,王国强向法院起诉离婚。2013年7月,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协议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王国强一次性给付李萌人民币38000元,双方相互不再追究。
  李萌原以为,这场婚姻随着调解书画上了句号,没想到竟是个惊叹号。几个月后李萌上街,撞见前夫怀抱一婴儿购物。追查之下她发现,婴儿竟出生于2013年5月,也就是两人离婚之前。
  这时李萌才意识到,王国强坚决要求离婚是因为家外有家。为此,李萌提起了诉讼,要求王国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王国强在与李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因此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判被告王国强给付原告李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一、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会判决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这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诉讼的唯一法定条件,如果当事人存在以上几种情形,并且在法院组织进行调解无果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据此判决离婚。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过错,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当然,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待判决生效6个月之后,原告方能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二、法院如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主要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为判决原则。依据只有一个―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抚养。一般两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10岁以上的则会征求子女意见;2~10岁的子女则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对均衡而一方存在过错,则法院将孩子判给无过错方的可能性就更大。
  三、一方出轨,分割财产时会少分吗?
  出轨并非法律概念,除非构成了重婚或者同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惜的是,法律虽然规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并未规定过错方一定要少分财产。因此,如果不涉及重婚或同居的出轨,并不一定会对财产分割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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