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学术论文 >
我国著作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探析
摘 要 著作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其存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下载文档 (220KB )
无病毒,无广告,无恶意插件
文库信息
  • 资料大小:220KB
  • 资料语言:
  • 下载次数:
  • 文档格式:DOC
  • 打开方式:
  • 文库授权:免费下载
  • 更新时间:2016-11-24
  • 应用平台:WinXP/Win8
  • 文库星级:
  • wkfxw.com(拼音缩写)提供!

分享到:

0%
(0)
0%
(0)
  摘 要 著作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其存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以法国为代表的众多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所采纳,并作为保护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而我国对于著作侵权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至今规定空白,无从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为此,本文认为在我国著作侵权领域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因素尤为重要。

  关键词 著作权 侵权 精神损害 赔偿
  作者简介:闫小燕,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77-02
  随着我国版权产业的大发展,人们对于版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现今在众多的著作侵权案件中,越来越多的人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典型的如“庄羽与郭敬明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但我国立法对于著作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没有统一的认识,也没有共同遵循的规范,导致有的诉求被予以支持,有的则没有。诉求被予以支持的案件,多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为判决依据,这些条款规定太过原则模糊,且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确定的因素不科学不合理,不能从根本上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这对研究著作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提出挑战。
www.wkfxw.com,免费收集整理

  一、著作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合理性
  著作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犯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使权利人精神遭受严重痛苦,而要求加害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加以安慰与弥补的一种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质上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著作权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属性,其中著作人身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著作人身权来源于民事主体的其他人身权,是从民事主体其他人身权派生出来的权利,而作品正是著作人身权派生的载体。①由此可知,著作人身权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其他人身权,是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保护,其适用范围主要涉及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由著作人身权所具有的性质决定了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著作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符合现代民法的全面赔偿原则
  作品是作者精神世界的延伸,作者不仅对其作品倾注了热情,也赋予了作品自己的性格等与个人人格息息相关的内容,作品与作者自己的人格与精神是不可分离的。所以,在很多著作侵权案中,除了使权利人遭受财产损害外,也给权利人带来情绪、感情等方面的障碍,造成权利人的精神损害。根据现代民法全面赔偿原则的要求,不法行为人不仅应赔偿受害人因不法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也应该赔偿受害人因不法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即,有损害就有赔偿。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这一原则在著作侵权领域的运用。
  (三)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为知识产权立法所提倡
  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在很大程度上会对著作权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致人精神损害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对该行为施以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侵权行为起到了惩罚与教育的作用,让实施侵权行为者认识到自己的不法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并为此还需付出大于自身因侵权得利或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代价;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对社会公众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二、以法、日、俄为代表的国家在著作侵权领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先例
  (一)法国对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法国民法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②法国著作侵权行为适用上述一般性的规定,法国1833年判例确定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与财产上损害赔偿适用相同的规定。所以,通说认为上述条文中的“损害”,兼指财产上的损害以及精神上的损害。受害人只要因不法行为导致精神损害,不问其因人格权受侵害,还是财产权受侵害或者是著作权受侵害,均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日本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日本民法典》第710条规定“财产以外的损害”也应负赔偿责任。这里的“财产之外的损害”即是指“精神损害”。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应范围《日本民法典》将其限定为“权利”。著作权属于是法律保护的权利,理应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所容纳。这点在日本的《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更为具体。如,1987年实施的《著作权法》第118条规定:“侵犯著作人人格权的,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以及2009年修订后的日本《著作权法》第115条、第116条这都是关于侵犯著作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
  (三)俄国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1 条规定导致公民身体或精神痛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③俄联邦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对精神损害的定义中明确明确将著作侵权纳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俄国保护著作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并且,《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还例举了著作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予以考虑的若干情节,在法律的适用中,科学合理的限制了法官在审理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的自由裁量权,追求司法的公正、统一。
  三、我国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不足
  (一)现行法律对著作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缺乏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
  1.涉及著作侵权的相关法律中无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 46 条、第47 条以及《民法通则》第 118 条规定了各种著作侵权行为,所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上述法规中的“赔偿损失”是否包括著作权利人的精神损失,通说认为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由此可知,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中著作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空白。查看最新起草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也未涉及著作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2.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模糊。我国《民法通则》第 120 条确立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条规定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对著作侵权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并无具体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著作权既有人身权的属性也有财产权的属性,对于侵犯著作人身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是否属于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呢?
  (二)司法实践无法可依,法官各抒己见,判决难以统一
  据相关学者的统计,2002年到2012年,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有关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325件案子中,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仅仅只有26件,且其中两件为调解结案,297件案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④这么多案件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未得到支持,不仅是因为案件事实不符合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更多的是因为我国的立法缺位,法官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在适用法律上犹豫不决,最终多以无事实、无法律依据不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结案。在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中,又存在这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致,赔偿数额存在很大差距的情况,致使判决难以统一。
  四、我国立法的构想
  结合上文论述,可知我国著作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该制度如何在我国立法中构建,笔者从理论立法方面提出自己的构想。
  (一)我国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已经形成自有的体系。实践中侵犯著作权也不同于侵犯其他民事权利,不能笼统的适用民事侵权的原则性规定。所以,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模式,在《著作权法》中引入著作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在《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改之际,可以在权利保护模块中引入以下规定:“侵犯他人著作人身权的,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还应该在该条款之后加以第二个条款,具体规定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因素。关于具体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在下文中有具体论述,此处不详述。
  (二)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
  在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已判决赔偿的案件中,对于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一般是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因素。该条款主要是从侵权人的角度出发,分析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侵权方式、经济承受能力等对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影响,忽视了在中国这样的世俗社会中受害人自身因素对精神损害程度的影响,不利于确定科学合理的赔偿数额。为此,笔者认为在考虑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上,除了从侵权人角度考虑外,还应密切联系受害人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所述。
  1.受害人身份、职业、知名度及社会地位。因主体的差异,同一侵权行为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影响。受害人的身份、职业、知名度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同,其遭受同一著作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也会截然不同。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重道德,崇高尚的市民社会中,一般社会地位高、知名度高,并以创作为业的人,其作品在社会的影响力大,自身的社会评价、个人成就感、创作热情高。但在遭受侵权时心理反映也比一般人强烈,所遭受的精神打击也大。如果按照《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一刀切,完全从侵权人角度及客观情况的角度确定赔偿金额,违背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定的意义,所以,在确定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额时,还要考虑受害人自身的身份、职业、知名度等因素对侵权精神损害后果的影响,适当的减少或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额。
  2.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为了公平妥当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著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也应该遵循民法的过失相抵规则,即任何人应承担因自己行为所生之不利益,而不能将其转嫁于他人。⑤也就是说把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及过失考虑进去,适当的减少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受害人的过错及过失是指受害人对精神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五、结语
  著作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缺乏历史的沉淀和学术的争鸣,对该制度的适用还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本文只论述了该制度的轮廓,许多细致的问题还需学者们更深层次的研究与探讨,以确保我国能在著作侵权中建立科学、公正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注释:
  ①④杨易琴.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实证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5月.
  ②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③ . 1995. №29. 8 ;申建平.俄罗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启示与借鉴.法学杂志.2011(11).
  ⑤张媛媛.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之适用.人民法院报?民事审判.第7版.
下载地址
您的IP建议您使用电信下载点
最新评论
选择评论类型: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关于我们 | 信息反馈 | 网站地图 |文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