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活动场地租借协议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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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活跃销售,促进经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借甲方场地开展促销活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租借甲方 (场地)作为促销场所。
2、乙方在指定地点仅限销售 (品牌)的商品,并提供该品牌完整、有效的资信材料。乙方需要新增加或改变经营项目则需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新协议签订前,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并负完全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保证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品标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并负完全损害赔偿责任。
4、乙方售出的商品必须遵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售后服务,发生顾客投诉时,服从甲方售后服务部门的裁决。
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6、甲方安排收银台统一进行收银管理。
7、协议期内,甲方每月从乙方总销售额中扣除 20 %作为租金,乙方按总销售额的 1%向甲方支付促销广告手续费,余额返还乙方。
8、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1)乙方自行承担派驻人员 名促销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福利等费用。(基本工资: 元/人/班次,(另补助餐费150元/人/月,费用为帐扣)。效益工资按营业额 %提成给派驻人员,并承担派驻人员节假日加班费、工装费、培训费等。同时乙方依法与派驻促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保险,按时支持工资,否则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乙方承担诉讼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2)如乙方委托甲方代发人员工资、社保的。(代发收取手续费15元/人/月)
(3)办公用品费、POP费、喷绘费、电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收取。
(4)信用卡、联名卡消费手续费:国际卡为消费额的4%,其他为1%。
9、双方约定对本协议签订的品牌商品库存实行零库存管理。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对零库存商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10、乙方有责任作好销售,如连续 7 天的平方销售都在店内末位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租赁场地或提前终止合同。
11、本协议有效期: 2012 年 5 月 18 日 至 2012 年 6 月 日。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12 年 5 月 18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