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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人民币借款合同
固定资产人民币借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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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人民币借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借款金额 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 。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一)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在借款期限内,执行利率 为 ‰;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执行利率为 ‰;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执行贷款利率 为 ‰;

(四)本合同项下贷款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按挪用贷款利率执行。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从贷款发放日起计息;采用按 结息,结息日为季(月)末第20日。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

甲方只有在持续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一)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核准登记、保险及其他法律手续;

(二)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三)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四)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五)甲方已向乙方做出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书面承诺:

1、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1

3、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相关检查;

4、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六条 借款的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采用 (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方式,支付管理按本款第 项执行。

1.采用受托支付的,甲方应在贷款发放当日或次日向乙方提交提款申请和《委托支付通知单》,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审核确认后,将借款通过甲方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甲方的提款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或者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乙方可以不发放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甲方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申请暂缓支付或者撤回支付委托的,应在乙方支付前书面向乙方提出。乙方审核确认后,中止受托支付,并可以收回相应的借款;在此期间,相应借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中止受托支付后,甲方申请恢复支付委托的,按照前条的约定办理。

3.甲方发生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

4.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甲方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中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义务。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乙方不负通知收款人的义务。

(二)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借款发放15日内向乙方提供借款资金支付对象、支付金额和相关交易证明材料。

第七条 还款与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采用:

二、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三、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四、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对每季(月)末20日甲方未结清的利息,乙方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季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复利;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且挪用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 2

约定的挪用贷款利率计收复利。

五、提前还款

(一)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二)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天数×万分之 ;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借款合同担保

一、本借款合同担保为以下第 项约定的担保方式:、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其他:

二、担保合同权利义务详见具体担保合同约定。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一)乙方在满足本合同项下第五条约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发放借款;

(二)甲方在满足第六条约定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借款资金;

(三)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有权拒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除支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要求,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服务收费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按照乙方的要求每季末20日内向乙方提供甲方上季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季度情况说明,甲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和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 3

的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六)本合同项下拟发放的贷款是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的,甲方应保证拟建项目取得政府有关机关的批准且不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情形,资本金或其他应筹措资金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足额到位;保证按计划完成项目进度;

(七)甲方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甲方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八)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第十条 甲方的承诺

(一)借款申请依法合规:甲方为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符合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甲方及其股东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代理人;甲方将积极配合贷款人办理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不存在其他由于甲方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 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甲方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甲方将督促担保人积极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以及担保的登记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四)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积极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乙方对贷款及担保的相关监督、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五)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担保人、股东以及项目、财务等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甲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按季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分析文件资料;

(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 4

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三)、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四)、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二、 乙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求除支付利息以外的利益;

(三)、不得有不诚信、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

(一)向乙方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资料或隐瞒重要经营情况及财务信息的;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拖欠借款利息的 ;

(七)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的;

(八)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九)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十)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可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十一)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的履行; (十二)未履行对库尔勒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到期债务;

(十三)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十四)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二、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 5

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包括对库尔勒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三)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四)本合同约定的发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五)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六)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损毁、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臵、拍卖、行政机关监督,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抵押人或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5.抵押人和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七)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八)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贷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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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用借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未按约定支用金额 %的违约金,并有权拒绝甲方支用本合同项下未提款项;

(四)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从甲方在库尔勒市商业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

2.行使担保权利;

3.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4.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应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库尔勒市商业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库尔勒市商业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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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 第 中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乙方住所地法院强制执行。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公证处存 份,每份效力相同。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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