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韶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XXXXXXXXXXXXXXXXX号九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12345
被告:韶关市XXX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XXXXXXXXXXXX路交汇处(XXX名城内)。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12345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柜位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柜位租赁合同》,协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韶关店街X号柜位,专柜设立时间为20XX年12月1日到20XX年11月30日,合同签订之日原告支付被告合同履约保证金X元,如原告后期无违约行为,一个月后被告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签订的《柜位租赁合同》已于20XX年11月1日成立并生效,原告及被告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