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1999-020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广州新天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天河客运站新建网架及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2.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633号;
3.工程内容:天河客运站新建网架、月台及电气等。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天河客运站网架施工、土建、电气施工。内容包括:网架、月台、照明等(详见本工程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三、 承包方式
本工程按总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量、包工包料、包税金、包场地清理、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保修、包风险的形式由乙方承包。
四、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时间2011年10月10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甲方《同意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日期起60日历天。如遇甲方延迟提供施工场地、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等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4.本次招标工程为关门工期,要求在2011年12月10日完成所有工程、乙方施工人员全部退场、现场清洁卫生清理完毕、并交付使用。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符合现行验收标准验收,应达到合格
六、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陆拾捌万伍仟玖佰叁拾捌元陆角肆分(人民币,含税)
¥:685938.64元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1 年9月20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燕岭路633号,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广州新天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燕岭路633号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燕都路46号206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020-37206163
传真: 传真: 020-3720613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广州银行福利支行
账号: 账号: 800177302703010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510507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省略)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范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等;(6)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7)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或双方确认的预算书及报价书、图纸会审记录;(8)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9)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工程保修的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所有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负责。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十五天内提供图纸一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转借他用或泄露给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的义务
5、工程师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肖史君、朱庆馀 职务: 发包人常驻现场代表
职权: 行使发包人的权力,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签证工程量的确认,按照建设单位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7、项目经理
姓名:粟春明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进场前十天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10天内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指定地点,场内线路的接驳由承包人负责,并负责维修。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十天内提供。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所有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所需满足规定材料及证明在开工前15日内提供,开工前尚未办理的证件、
批件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开工前五天内办理。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三天。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协调处理。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中标通知书送达后5天提供总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作好施工现场人员、材料、器材的保卫工作。施工现场要求全封闭管理,二十四小时保卫值班。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交付使用前,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管线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措施费自行负责。因承包人原因保护不当造成的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与责任。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期间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文明施工要求。竣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7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洁,并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退场保证金不予退还。
(9)临时设施建设达到广州市文明工地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五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件后五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若非承包人原因而拖延,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证顺延。
13.2工期奖罚:工期延期20天内(含20天)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罚款,20天以上按每天0.5‰计。工期延期30天以上,属于承包人严重违约,招标人有权中止本合同及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就承包方的严重违约进行法律诉讼。
五、安全施工
按国家、省及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 总价 方式包干。工程竣工后,工程量不再计算,除非发包人要求增改的项目,必须由现场工程师的确认,但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做任何更改。
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详见招标文件 ;2、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必
须真实准确,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天内,按合同额价30%预付工程款(安全生产措施费已含在首期款中)。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①工程进度款按进度分期支付,进度由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认为有效;②当工程进度达到60%,支付进度款至合同总价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进度款至合同总价95%。
(2)保修金:本工程保修金为总造价5%。该款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十天内(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将剩余部分予以无息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招投标文件要求。订货前,主要装饰材料须提供样板,经发包人及承包人研究确认,符合工程要求,方可使用。如发生货不对板,发包人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第八条及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执行,且按照如下执行:
29.1、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有关技术资料文件,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29.2、乙方在开工前应认真审图,及时发现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在图纸会审前提交书面会审提纲以便设计单位及时解决问题。由于乙方审图不清导致的返工整改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提交一式二套完整的竣工图及文字资料。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批准的计划时间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施工计划约定工期竣工,从延期的第2 天起,工期延期20天内(含20天)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罚款,20天以上按每天0.5‰计。工期延期30天以上,属于承包人严重违约,招标人有权中止本合同及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就承包方的严重违约进行法律诉讼。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停工和返工,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 调解;
(2)采取第 (2)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40.4履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以现金的形式向发包人交纳,否则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资格。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将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无息退还。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双方各执一份。
47.3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及签证价款经甲方评审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47.4承包人必须做到文明安全施工,达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地要求,争创文明安全施工样板工地。
47.5安全生产措施费按广州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此款项必须专款专用,支付方式按文件规定执行。
47.6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形成制度,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和材料损失,以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等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47.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施工需要而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发出的函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该时限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共有的时间)回复,逾期回复则承包人的函件被视为自动生效。
47.9因发包人要求提前交付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且提前交付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从交付之日起由发包人承担。
47.10 若因发包人原因而导致工期延长,除顺延工期外,发包人还需负责承担承包人因工期延长所增加的所有费用。逾期竣工,除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款外,承包人还需承担发包人因延期投入使用所增加的所有费用(具体费用数额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处理)。 47.11本工程未尽事宜,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新天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天河客运站新建网架及配套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其他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余工程保修期为1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项目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
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 5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留结算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26款第(2)点执行。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各分项工程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承包人需提出:由发包人、物业公司及承包人进行统一检查。 保修金返还后,在保修期内发包人正常使用情况下,如发生属本保修书规定范围的保修事项时,承包人应及时按规定时限修理并承担费用,否则,发包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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