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总理签名案”是我早期刑侦生涯中一件印象极为深刻的大案要案。其时,我在公安部治安行政局技术处文检组任组长。案件发生后,我被指定担任侦破专案领导小组下设的侦破办公室技术鉴定组长,负责组织和参与了从物证分析判定、查对信封信纸、查对笔迹,直到最后从笔迹上认定犯罪分子作案这一过程中的技术工作。
假“总理批示”骗走人民银行20万元
1960年3月18日下午5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接待了一位身穿灰色呢大衣、手提公文包的人,他自称是国务院办公厅来给行长送急件的。银行工作人员见信封落款是国务院“总理办公室”,并写“速送 (限下午五时四十分前送到)”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亲启”字样,便毫不迟疑地在来人的“发文簿”上签收并随即送行长办公室拆阅。
信封内是一件有“总理批示”的报告,内容如下:
总理:主席办公室来电话告称,今晚九时西藏活佛举行讲经会,有中外记者参加,拍纪录影片。主席嘱拨些款修缮来做寺庙用,这样可以表明我们对少数民族和宗教自由的政策。根据以上情况,拟拨给15万~20万元,可否,请批示。
1960.3.18
报告下面空白处有竖写“周恩来”签名和“三月十八日”字样,其左边空白处有批文:“请人民银行立即拨给现款20万元。”在签名右边也有批文:“为避免资本主义国家记者造谣,1.要市场流通旧票,2.拾元票,每捆要包装好看一点。七时必送到民族饭店赵全一收 (西藏工委宗教事务部)。” www.wkfxw.com,免费收集整理
人民银行总行的经办人看后深信不疑。当时总行的领导都到外地开会去了,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某局负责人遂批示:“请会计发行局立即把款送去。”几分钟后该负责人又接到自称“总理办公室”的催办电话,经办人员立即从北京分行集中20万元用过的人民币,经过整理后分装两个麻袋,派人按时送到民族饭店,交给已在大堂等候的“赵全一”。该人交给银行送款人员一件盖有“总理办公室介绍专用章”的介绍信,信中内容为:“兹介绍西藏工委宗教事务部赵全一同志前去你行领取拨款20万元整,此致。中国人民银行”。随后,该人又按照送款人员要求,从自己带的笔记本上撕下一页纸,写了一张收到20万元现款的收条,连同介绍信一并交给了送款人。
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回京后,听到某局负责人汇报此事,认为应向总理办公室请示该笔款项如何下账。3月24日,经向总理办公室请示却得知,总理从未批过这笔款,并要他们将原件送去查看。原件被迅速送到总理办公室,至此方知这是一起巨额诈骗案!随即向公安部报告。
“赵全一”留下四份骗据
3月24日晚,我正在家休息,接到公安部经济保卫局长李钊电话,让我速到他办公室。赶到李钊办公室后,他说,现在有一个紧急案件,人民银行被骗了20万元。接着简要地介绍了案情,并当即将此案中的骗据交给我进行检验。这些骗据是:
一、装报告的“国务院”信封;二、有“总理批示”的报告;三、赵全一的介绍信;四、赵全一的收款条。
我先将这些骗据拿到治安行政局技术处文检组连夜进行检验。首先,我从笔迹特征认定“报告”“介绍信”“收条”的钢笔字和“总理批示”、信封上的毛笔字都是一个人所写,“周恩来”签名字迹是摹仿形成;其次,所用国务院信封有擦刮和二次封口痕迹,是使用过的旧信封;再次,介绍信上“总理办公室”戳记系用水彩描绘,“总理办公室介绍专用章”是用誊写钢板刻蜡纸再用印油印上的。具体分析作案人情况,其应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毛笔书写得较熟练。“收条”中将“人民币”写成“人”字下加一个“巾”字,可能有其职业特点。
第二天上午,我组织文检组同志对物证作进一步检验分析,形成一致结论后,随即到刚成立的以杨奇清副部长为首的由公安部经保局、治安局和北京市公安局领导参加的专案领导小组汇报初步检验意见。大家都认可我们的检验意见。杨副部长指示说:“小刘,尽快组织一个以你为组长的技术鉴定组,参加案件的侦破。”我当即提出:“治安局技术处文检组的技术力量不够,要吸收北京市公安局十三处技术科的技术干部参加,技术科的设备条件比治安局技术处更完善,技术鉴定组应搬到技术科去办公。”杨副部长当场表示同意,并当面向治安局副局长石广平、办公室主任由文奎交待:“这个案子的技术工作由治安局技术处、北京市公安局十三处技术科组织技术力量,由刘文负责组织指挥。”
当天下午我就搬到位于王佐胡同的市局技术科去办公。我和市局技术科科长刘云起同志共同召集公安部治安局技术处文检组和市公安局十三处技术科文检室的同志,开会研究进一步检验物证和查对物证的分工。公安部参加专案技术组工作的有姚维坚、李登云、李荫芳、吕其盈、林中、贾大光、倪世荣,北京市局有刘树刚、张永增、干卫华、白培元等同志。分工如下:中央国家机关的物证查对和笔迹比对由公安部同志负责;北京市机关的由市局同志负责;刘云起负责技术组的后勤保障。
物证查对调查工作全面铺开后,又感到力量不够,经部领导小组批准,从公安部治安局上海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借调了物证照相技术人员张申、化学检验技术人员江菊珍、文检技术人员曹秀彭来北京参加技术组工作。
公安部专案领导小组根据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和技术工作对物证的分析确定破案的途径:以物定向,以物找人,开展侦查。
根据罪犯熟悉一些民族工作部门、国家机关和银行的内部情况,并懂得一点儿中央领导的批文习惯,估计可能是潜藏在某机关内部的坏分子,或内外坏人勾结作案,也可能是被开除的原内部人员作案,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上的惯犯和劳改释放人员作案,或政治破坏的可能性。
从罪犯骗取大量现款来看,合谋或单人作案的可能性同时存在。案件虽然发生在北京,但从发生到发现,相隔六天,这段时间内公安机关没有任何侦查举动,一切风平浪静,因而罪犯可能仍在北京,但也有可能已逃匿外地。
根据这些分析和估计,确定以北京市为重点,全国张网,重点控制。采取广泛发动群众的方针,向广大群众公布案情,印发罪证、笔迹交群众辨认;严密控制各地车站、码头、机场,严防作案人逃往国外;北京市普遍开展清查并确定以国务院有关单位、民族系统、银行、财政、外贸部门和民族饭店为重点,查对信封、信纸、笔迹和罪犯面貌特征,3月18日的行踪、经济上的可疑情况等。 至此,一场以侦破这起大案为中心的群众性破案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掀起。
周总理指示限期破案
破案工作全面展开后,3月27日,杨副部长在他的办公室召开专案领导小组和办案负责人会议,一是听取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二是周恩来总理指示限期破案,要研究确定破案的期限。
在讨论破案期限时,大家都没有发言,出现了冷场,杨副部长便点名说:“小刘,你说说,什么时间能破案?”
听到让我打头说,就有点儿紧张,但仔细想想,这个案件证据很充分,只要调查工作落实,应该能很快破案。我便回答:“从立案到今天已三天了,期限应该从今天以后算起,再给一周的期限,加上已过去的三天,争取十天破案吧。”
尹副部长当即问大家:“小刘的意见行不行?”
没有人表态。
杨副部长果断地说:“就这么定了,限期十天破案!”
散会后,我回到技术组传达了周总理限期破案的指示。
按“字”索骥,锁定罪犯隐身于外贸部内
技术组全体同志齐心协力,昼夜奋战,对罪犯使用的证据进行细致检验和深入调查。
检验信封。为了确定国务院信封是出自哪个单位,经收集国务院信封样本与物证信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刷字,进行同版鉴别和纸张纤维成分分析,认定作案人使用的是1959年6月印刷的浅棕色牛皮纸信封。这种信封特别是用过的旧信封,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一般都可以通过文件往来得到。为查明信封上被擦刮的字迹原文,张申和市局技术科照相室同志经过反复进行红外线、紫外线摄影,检验到一些被刮擦的字迹痕迹,但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当时,有的同志还提出使用原子放射同位素查验,看看能否有结果。为此,通过部经济保卫局与科学院的保密单位原子能研究所联系,介绍我到该所,请刘允斌同志(刘少奇主席的儿子、原子能科学专家)帮助,反复进行试验,仍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检验墨迹、墨水和印油。为确定伪造“报告”“介绍信”和“收条”的墨水种类、牌子和来源,通过向各个文具店广泛收集样品,逐一进行分析鉴别,但由于同类物品使用面很广,未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从印刷特征鉴别公文稿纸的来源。犯罪分子伪造“报告”使用的是八开纸、中间印有折缝花纹、左右两边各印有15个横格的公文稿纸。这种公文稿纸当时使用很普遍,但由于这种稿纸都是各单位自行加工定做的,其使用纸质、印刷特征各有不同。技术组将骗据稿纸的印刷特征印发各单位,查库存,查档案。所有的中央部委都行动起来了,仅国务院秘书厅就查了文书档案3500多卷,21万多页,人民来信29.5万件;财政部经建司清查了八年来1.6万多卷档案。最先报告稿纸来源的是国家计委的一个部门,他们查出犯罪分子所用稿纸是出自外贸部,后来还有一些部门也都查到了稿纸来源。经向外贸部取样鉴别,确定外贸部的这种稿纸不但与骗据纸质、样式相同,而且是同一印版印刷。经纸质化验均为草浆纤维抄制,无机元素也相同。技术检验结果准确地确定犯罪分子作案使用稿纸是取自外贸部,侦查范围被大大缩小。
4月2日,公安部将此查证结果正式通知外贸部。外贸部紧急动员,查档案、排人员、查3月18日行踪。4月2日下午,公安部经保局直属机关保卫处杜定华处长、徐志义副处长等和我带领的八名文检技术人员进入外贸部,外贸部保卫处长张敏领着我们先见了外贸部常务副部长,这位副部长明确表示:“从我起,我以下的所有人的档案都可以查”,并指示保卫处全力配合。外贸部保卫处将部内工作人员档案按单位摆放到一个会议室,由技术人员逐人查对笔迹。
我们从下午进驻外贸部,一直忙到第二天凌晨2时多,这时我感到同志们已几天几夜没休息好,担心过于疲劳造成可疑笔迹漏掉情况,便与徐志义副处长研究,决定先回去休息,明天一早再继续工作。
4月3日晨,文检组技术员贾大光先到外贸部后,外贸部保卫处张敏处长将出口局科员王倬的档案交给他,并告诉贾,这个人档案中有“赵全一”的名字。贾看后马上打电话告诉我:从一个人的档案中发现了“赵全一”。我告诉贾不要声张,我们马上就到,并立即带部里的文检人员赶赴外贸部。
我们首先看王倬的档案。此人36岁,辽宁省辽阳人,大学毕业,参加过三青团、青帮,曾在国民党北京市党部特刑庭会计室做过收发。1949年混入华北革大,学习结束后分配到陕南军区卫生所工作,1950年在该卫生所与同事王国昌开小差,伪造路条将王国昌化名为“赵全一”。几个人看了后,认为王倬的字迹与骗据的字迹相同,加之在档案中记载的这些情况,大家都很振奋,认为这下八九不离十了。此时,我担心走漏风声,经与徐志义商量,文检人员全部撤回公安部,继续研究王倬的档案。
回到部里,大家再次对档案字迹进行认真比对,一致意见认定,所有骗据上的笔迹均出自王倬之手。虽然有了这个结论,但是我作为技术组长考虑到,应该请北京市公安局十三处技术科的文检技术干部来部一起进行这次鉴定,就立即打电话请刘树刚、于卫华等同志紧急来部。他们看了王倬的字迹,与大家的意见一致,认为可以认定所有骗据上的字迹都是王倬所写。
4月3日上午10时,我提出要马上向专案领导小组汇报情况。10时30分左右,以杨奇清副部长为首的几位领导小组成员听取汇报后,认为字迹鉴定结论根据充分、可靠。但因案情重大,杨副部长指示:经保局领导立即组织对王倬情况的调查;北京市公安局立即对王倬的住址监控,要保证不出意外;刘文要再认真准备,下午向谢部长汇报后再决定是否破案。
当天下午3时,时任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在他的办公室听取我关于笔迹鉴定的汇报,听取经保局和市局关于初查王倬情况的汇报。谢认为,笔迹鉴定确定王倬犯罪的证据很重要,但对王倬的情况还不够清楚,要抓紧调查核实。北京市局要将王倬住地西城区李广桥胡同5号严密监控好,绝对不能发生罪犯逃跑、自杀和破坏证据等,什么时候宣布破案,要看调查核实情况再定。 向谢富治汇报后,我即组织技术鉴定组抓紧时间对物证的各项检验结果出具正式鉴定书。
谢富治批准抓人破案
4月3日深夜12时,谢富治秘书打电话叫我立即到谢部长家里去,说他在等我。我马上起床,跑步到谢家。
谢富治披着外衣坐在客厅沙发上正翻阅材料,待我坐定后,他抬头看了我一眼,视线又回到手中的文件上,说:“小刘,北京市公安局要求批准马上抓人搜查,他们的理由是嫌疑人不好控制,怕一旦暴露发生意外,市局的闵步瀛副局长在会客室等着我批准他们行动,我还没有批,叫你来想问问,你们的鉴定到底有多大把握?”
我当即回答:“谢部长,这个鉴定是我们十多名技术干部做的,意见完全一致,没有异议。我可以向您保证,鉴定很有把握,我可以拿脑袋向您保证!”
谢听了我的话笑了,目光转向我,说:“嗬,你有这么大的把握?好,案子破了我请你吃饭!”
我也笑了,说:“谢部长,您不能光请我吃饭呀。”谢说:“为啥?”
我说:“这可是我们专案组全体同志作出的结论,您要请就请我们专案组全体同志吧。”
谢说:“好,就请你们全体同志。”说完即拿起红色电话机接通总理办公室,报告案件情况。他说:“案犯已查到,是外贸部的一个干部,笔迹鉴定已肯定是他,我们准备立即抓人破案。”
他在电话里听取了总理的指示,最后说了个“好”字放下了电话。我想,应该是总理在电话中同意了他的报告。谢即在北京市局的报告上作了批示,并叫秘书把报告送给在会客室等候的闵副局长。
4月4日凌晨2时,北京市局将王倬逮捕归案,并搜查其住宅,共搜出人民币191409元,所差几千元被王倬在家中用煤球炉子烧了。他倒在街道垃圾桶的纸灰被外围监视的民警提取,市局技术科将这些纸灰通过红外线照相检验,证实是人民币的纸灰。审讯王倬时,我也去了,在旁边屋子里听,由市局著名预审员汲潮提审,没有一会儿工夫王倬就交代了作案罪行。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伪造总理签名的大骗案,从立案到抓人破案整整十天。破案后,谢富治在公安部局级干部食堂设宴,请专案组全体同志吃晚饭,表示庆贺和奖励。
侦破“赵全一”案件,刑事技术工作发挥的作用,得到了公安部领导的充分肯定和赞扬。公安部专案领导小组的总结报告 《关于侦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被骗20万元巨款案的基本经验》 中,明确写道:
“技术工作在确定侦查方向,提供线索,确定罪证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当时通过组织大协作,集中了北京市局技术科,公安部治安局技术处的技术力量,并取得有关科学研究部门的大力协助,使用光学检验的方法,在不破坏原罪证的前提下,显现出了信封上被擦掉字迹的少数笔画;以及通过笔迹鉴定,证实罪犯所用的信封是国务院用过的旧信封;运用电子显微镜,基本上解决了检验墨的成分问题;使用文字笔画解剖分析的方法,根据一个‘密’字的笔画,确定‘密’字和信封上的其他毛笔字都是罪犯一人写的;利用对纸灰的照相显影,证实王犯烧毁一部分赃款;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给侦查破案提供了线索,肯定了罪证,也进一步打破了技术工作中的保守思想。在普遍调查摸底中,之所以能准确地确定外贸部为重点,就是从信纸上认定的;在外贸部提出王倬的笔迹同罪犯遗留的笔迹相似后,通过笔迹鉴定,完全肯定了骗犯就是王倬。”
(选自《纵横》201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