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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网络信息犯罪
摘 要 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网络水平的发达,当网络成为人们日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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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网络水平的发达,当网络成为人们日渐必需的信息工具时,网络信息犯罪也随之产生。各种依托于技术手段不断出现的网络信息犯罪不仅为人们的日常信息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有些更造成了非常严重的隐私泄露,甚至是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我国目前的网络信息犯罪现象也非常普遍,无论是程度较轻的个人信息泄露,还是情况严重的大规模信息安全侵害案件,都在无时不刻的对网络信息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网络信息犯罪的不同类型,然后对其特点进行了基本论述,再次论述了当前我国的网络信息犯罪事件发生及防治现状,最后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有效防控网络信息犯罪的策略。

  关键词 网络 信息 网络信息犯罪
  作者简介:周永建,宁夏国土资源厅基础测绘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93-02
  信息技术及计算机技术对于当前社会来说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词语,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网络信息技术已经诞生并开始发展。经过了近六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非常发达的技术体系,互联网建设的完善更是实现了将各种信息在不同国家间的共享,实现了当今发达的全球化信息世界。网络化技术的普及已经深入到世界各个角落,许多用户的重要信息都依赖于网络进行存储或传输,一些重要的国家或单位信息也会以网络手段的形式进行操作和管理,这就对网络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www.wkfxw.com,免费收集整理
  一、网络信息犯罪的类型
  (一)窃取网络信息
  这是最基本的一种网络信息犯罪类型,通过网络黑客手段侵入网络用户终端实施信息的窃取,对于专业的网络信息技术人员来说,这种通过网络的计算机侵入手段是技术性要求相对偏低的一种信息窃取方式,一般来说会通过多种不同的信息侵入方式来对存储于网络终端的个人基本信息、银行卡信息、电话号码、商业情报等进行信息的窃取,从而对网络用户造成直接的影响。
  (二)破坏网络信息
  网络信息的破坏犯罪是出于恶意的目的对某些网络终端用户的计算机进行信息攻击,使用户的信息受到破坏、缺失或错误等,直接对网络用户造成各种损失。这种行为的主动发出者不是出于以获得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仅仅以恶性攻击为手段实现所谓的自身技术水平或价值的体现,主要形式之一就是各种各样的计算机病毒。
  (三)网络信息欺诈
  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许多与生活、工作相关的操作都是通过网络实现的。网络信息欺诈就是与人们财务相关的一种网络信息犯罪行为,它主要是通过人们在网络上进行相关财务操作而留下的痕迹,或者是采用某种手段窃取用户留下的信息数据,而对用户的财务信息、数据进行随意的伪造或者作假,以实现从中获利的目的。
  (四)网络信息侵略
  这种网络信息犯罪是通过跨国界之间的网络信息破坏实现对它国安全构成威胁的犯罪形式。互联网是一个在各个国家之间都能够统一实现信息数据交流、更换的系统,犯罪者利用这一特点对其它国家政府部门的网站信息进行攻击造成网站信息的丢失、崩溃,或者对一些专业性的科技部门系统入侵控制卫星的反弹信号,通过信息来控制引爆系统直接造成恐怖活动,这对一个国家造成的危害是非常重大的。从事这种类型犯罪的一般为几个人组成的一个组织团伙或者犯罪集团,其所涉及的信息侵略包括了多个与国家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
  二、网络信息犯罪的特点
  第一,专业化。由于网络信息犯罪需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因此它具有明显的专业化特点。网络信息犯罪通过足够专业的网络信息技术对互联网建设的缺陷或者漏洞进行侵入,并以此为切入点实施更大规模的数据破坏,所以说首先从犯罪技术操作来说,网络信息犯罪具有明显的专业化特点。同时作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信息犯罪也必须有足够的专业技术水平,因此从犯罪分子自身来说也具有专业化特点。
  第二,社会危害性强。一般来说网络信息被危害之后就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无论是从信息的破坏和攻击程度上看,还是从因此而产生的后果上来看,都是非常严重的。例如用户的写作作品或者研发成果等信息被网络信息罪犯所破坏,不仅使用户信息直接被损坏与损失,更使其知识产权受到直接侵犯,这种情况日益严重将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秩序。
  第三,复杂性。由于目前网络信息的应用是包涵多种不同类型、行业及应用方式的,所以网络信息犯罪也涉及到了其中的每一种不同网络信息方式中,其产生的犯罪现象也非常复杂。例如对政府部门的网络攻击会造成对国家公共安全的危害,而对教育管理部门网站的攻击会使得许多学生的档案、考试成绩等发生变化,所以说不同类型的网络信息攻击所产生的犯罪结果是不同的,因此网络信息犯罪是极为复杂的。
  第四,隐蔽性。网络信息犯罪手段一般由技术水平很高的专业人员操作,因此在网络隐蔽性工作上做的非常缜密,在犯罪发生后许多犯罪痕迹都被抹杀,使公安部门无从下手,因此侦破和取证都非常困难。
  三、网络信息犯罪案件的现状
  第一,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由于网络犯罪能够实现财务上的巨大利益,因此许多不法分子将犯罪行为放在了网络信息环境中,选择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犯罪。随着人们在网络上进行的财务相关操作越来越普遍,电子商务行业的飞速发展,使网络信息犯罪有更多的利益可图。根据对网络信息犯罪案件数据的调查,金融系统和财务侵犯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第二,色情网络信息犯罪现象严重。这是与社会上卖淫活动频发的形势同步产生的网络犯罪现象,通过色情信息的传播、非法链接的跳转,或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用户发送色情邮件等,这都是非常严重的网络色情犯罪现象。
  第三,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网络信息案件呈上升态势。当今的国际社会处于非常复杂的国际关系状态中,许多我国的敌对国家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对我国国家安全信息进行攻击,甚至通过互联网手段宣扬少数民族独立等分裂活动,严重影响国家安全。   四、网络信息犯罪防控现状
  (一)网络安全意识不足
  当前我国的网络信息犯罪现象多发与网络安全意识不足有着直接关系。许多网络用户在注册某些网站服务时习惯用统一的用户名及密码方式,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当用户不慎进入钓鱼网站时就会因用户名及密码泄露,使犯罪分子掌握用户重要的个人信息从而实施犯罪行为,用户会遭受各种各样的损失与伤害,这就是网络安全意识不足的重要表现。另外,当前的计算机技术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无论是硬件的功能还是软件的稳定性不足,都对网络安全的实现形成较大阻力。
  (二)法律监管不足
  网络信息犯罪由于发生的情况多样,而且隐蔽性做的非常到位,在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监管时常常由于监管制度及手段的不足,使许多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合理的监管与惩罚。目前我国在最新的《刑法》中有效网络信息犯罪的法律依据仍然不充足,对侵害行为的程度没有一个科学的评定标准,使许多行为难以判定犯罪的罪名和刑罚标准。网络信息环境是一个极其多变的环境,各种新的犯罪手段、行为、类型在不断出现,而法律对这些行为的管理更是无任何依据,使得许多严重的网络信息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严惩。
  (三)网络信息犯罪理论研究不足
  由于网络信息犯罪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还会出现其它更具技术性和专业性的犯罪行为,在判定这些犯罪行为的罪名及刑罚标准上,应当有一个完善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而不能仅仅是以法律体系为基础,对任何一种网络信息犯罪行为进行专门性评定。网络信息犯罪在世界各国都非常猖獗,大部分国家都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信息犯罪进行理论性的研究,只有一些发达国家将这些作为重要的研究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我国在网络信息犯罪的理论研究上也同样仅仅是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理论研究基础还是从专业理论研究人才上说都存在明显不足。
  五、网络信息犯罪防控策略
  (一)构建良好的网络道德秩序
  我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文化积淀的文明古国,也是一个精神文明水平极高的现代国家,对网络信息犯罪预防控制的第一手段就是利用伦理道德建设提升全民的网络道德水平,使所有的网络专业人员都能够远离网络信息犯罪,而寻求通过正当手段发挥和证明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除了在网络、媒体、社会机构、社会活动、学校等范围内进行网络伦理道德宣传教育之外,还需要以科学的网络道德观来作为宣传教育的目标,实现网络道德建设的有序发展及提高。
  (二)从技术角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
  避免网络信息犯罪行为的发生需要对网络安全防范技术进行不断开发,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水平,这需要依赖于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研究的共同努力,网络信息系统对用户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工作做不到位,再严密的计算机安全防范体系也无济于事,因为用户不可能不用网络。同时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系数提高而计算机安全防范水平不足,犯罪分子仍然会通过网络来侵入用户计算机实施犯罪。技术角度的安全防范提升需要从以上两个方面同时进行提高,才能保证网络用户有一个安全的信息环境。首先对计算机进行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完善,将操作系统、文件存储读取等基本操作统一进行安全提升,增加权限控制使用户计算机的信息能够不被轻易窃取。其次对网络信息技术的安全性进行开发,增加外来用户的涉隐私行为监控,或可通过路由器或其它信息管理软件来实现对网络信息安全行为的监控。
  (三)完善网络信息犯罪的立法体系
  针对我国网络信息犯罪立法不足的现象,需要完善立法体系,具体的立法内容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完善,实现各项法律标准的确立。第一,明确网络信息犯罪的司法管辖范围,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特点,许多网络信息犯罪分子来源于国外,而我国的刑法并不适应这种情况下的犯罪管辖范围确定,因此,首先应当明确无论是任何国家公民在任何区域,只要对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造成了威胁都属于我国司法管理范围。第二,刑事责任年龄范围的划定,根据我国的犯罪案例统计结果,低龄化犯罪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在制定刑事责任年龄范围标准时,应当将各种犯罪行为统一归入刑罚范围内。第三,网络信息犯罪罪名的明确,许多网络信息犯罪由于没有明确的罪名而无法判罪,所以针对网络信息犯罪的信息破坏、窃取、非法篡改、复制等行为应当制定专门的网络信息犯罪罪名。
  (四)加强网络信息犯罪的理论研究
  以先进国家的网络信息犯罪理论研究成果为参考,结合我国的犯罪特点进行专门性理论研究,进而为司法机关的网络信息犯罪管理提供更为有效的理论依据,适应信息化技术不断发展所带来的各种不同网络信息犯罪形式的出现。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网络信息犯罪特点研究、网络信息犯罪评定标准等进行。具体的理论研究应当跳出传统犯罪形式的思想定式,将在网络上可能出现的各种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因素考虑在内,并且结合国际上其它国家的网络信息犯罪现象对此做出专业的理论评价。
  信息技术的发达对人类社会的积极意义是必然的,然而正是由于这种与人们生活更为贴近的一种信息形式,却造成了非法信息犯罪行为的出现。在网络信息犯罪现象严重的当前形势下,只有从理论研究及司法完善两方面入手,才能有效控制网络信息犯罪的发生,最大化的保障网络用户的信息、隐私和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
  参考文献:
  [1]唐毅.浅析网络信息犯罪.商业研究.2002(14).
  [2]徐柱.论网络犯罪及其预防.吉林大学.2005.
  [3]王峰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问题研究.江西财经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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