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第7期开始,自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到该条例召开宣传会及正式实施,连续3期进行了报道。这部作为中国首部以“华侨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施行,填补了目前国内对华侨综合性权益保护的立法空白。
《条例》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华侨身份证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业与社保、子女教育、购买房屋和产权登记、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和祖墓保护、投资创业鼓励、捐赠保护及法律责任等。
华侨持护照享“身份证”待遇
《条例》规定华侨在南京市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投资创业、税收、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申领等事务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为其有效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可。
华侨子女入学、医保有保障
华侨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从义务教育阶段扩展至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条例》规定,华侨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享受与南京市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园、入学手续。华侨子女监护人户口不在本市的,参照南京市外地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入学规定执行。被高中阶段录取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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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首次明确: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其就业登记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待遇支付等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办理。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南京市居民医疗保险。
华侨可依法参加选举
《条例》还明确了华侨在宁的其他权利。包括华侨投资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华侨投资企业和华侨社会组织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华侨购买房产享受与南京市居民同等待遇、区镇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原籍南京市或出国前居住地在宁的华侨,在国内的可以依法参加选举。
《条例》的出台,回应了华侨的新需求,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优化了南京引智引资环境,增强了城市竞争力,能有效促进南京开放型经济、创新型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华侨高层次人才集聚南京创新创业。(南京市侨办推荐)
(责编 邱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