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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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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其核心在于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处置、预防和市场退出机制。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本文以我国现阶段存款保险制度的状况为出发点,综合比较多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借鉴其发展的经验,并完善和总结出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存款保险;国际比较;启示
  1.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
  当前,在新形势下中国出于金融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完善并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显得至关重要。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的针对性弱,没有专门的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出台;存款保险机构与监管体系的关系尚不明确;目前我国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参与性不是很高;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和功能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2.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与启示
  2.1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及启示
  美国政府建立了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类制存款保险机构由联邦政府统一建立,并管理着一套保险系统,为全国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存款保险服务,使保证金集中统一;为降低银行的逆向选择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利影响,美国实行强制存款保险制度,要求美国国民银行、联邦储备体系成员银行必须向FDIC投保;存款保险范围广,赔偿有限额;保险基金收入来源多样化,储备比例实行区间浮动。另一方面,美国存款保险最大特点在于其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强大的监管之下运行。FDIC目前是州非联储成员银行的联邦主监管者,他的另一个重要身份是辅助性监管者,是对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与储贷机构。其主要职能有:对投保机构的检查监督、对问题银行的处理、对倒闭银行的处理。《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强化了FDIC的监管职能,规定美国的其他三家金融管理部门:货币监理署、国民信用社管理局和联邦储备理事会在对银行进行调查或者采取其他强制行动前必须照会FIDC。 内容来自www.wkfxw.com
  借鉴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在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应该做到立法先行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环境;建立独立职能部门,并保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的多渠道化;在制度设计方面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化;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资产处权和监督管理权;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统一化。
  2.2德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启示
  德国银行体系由三大银行集团和专业机构组成。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组成三大银行集团,抵押银行、建筑和贷款协会、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组成专业机构,其中,三大银行集团地位较专业机构突出。与美国不同,德国的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主要分为私营银行(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方案、合作银行存款保险方案、储蓄银行存款保险方案。它是民办的存款保险制度,属于行业自律性质,主要采取自愿原则。在赔付金额方面,美德两国也不同,德国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体系,每个存款户受保护限额为倒闭银行资本的30%,信用合作业、储蓄银行业的保护限额几乎为全额保险;美国最高保额原定为每一存户2500美元,现已达10万美元。从上述对于德国银行体系的描绘及其不同集团银行间的非官方存款保险体系的构成中,可以看出中国现有的银行体系结构与德国银行体系之间的雷同性对应于德国银行体系中的三大集团,中国的银行体系也可大体分为三大类,即由国家绝对控股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广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国家绝对控股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虽然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资产,但由于这类银行受到国家信用的保护,使其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竞争优势,如把三类银行集团并在一起组织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就很难有激情参与。对于第三类集团中广大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信用社,由于他们经营不善状况比较差,资本的低充足率,并且很高的不良贷款存在率,而且国家信用也不为其作担保,国家信用对这类机构有着非同一般的吸引力,以期获得国家信用的保障。所以,德国的模式在三大集团内分别引入存款保险体系构架对中国创建存款保险制度极具借鉴意义。
  2.3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及启示
  中韩两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相似,两国都肩负着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历史使命。因此,研究韩国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经验及其出现的问题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具有现实意义。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韩国存款保险公司KDIC指导思想逐渐由“成本最小化型”向“风险最小化型”方向转变,其监管功能获得进一步强化。如2012年3月,韩国扩大了存款保险公司对储蓄银行的独立调查范围,由对资本充足率不5%的机构扩展至资本充足率不足7%的机构,并有权独立调查连续3年赤字的储蓄银行及KDIC认为资本充足率呈下降趋势的储蓄银行。此外,韩国于2014年推行了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进一步扩大存款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由此可见,向“风险最小化型”转变是韩国存款保险公司发展的大势所趋。
  借鉴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应该做到: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必要的监督管理权及早期纠正权,中国存款保险机构在建立初期就应赋予对投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干预权,对投保金融机构潜在风险进行监督,及早检查介入并进行业务指导,避免破产机构市场退出成本增加。另外,应该加强对破产机构的监管,提高资金回收效率。韩国之所以出现资金无法追偿的情况,是其监管职能执行不力的结果。监管水平低的原因有二,一是韩国存款保险制度保护范围过大;二是对延迟偿还资金的金融机构惩罚力度不够,对破产金融机构监管宽容造成。因此,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借鉴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出现的问题,对问题金融机构资金回收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存款保险公司对问题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存款保险基金无故流失。此外,制度设计应注重提高风险处置效率和加强应急管理能力的制度设计;制度建立初期可以考虑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待金融体系健全再转变为复杂的差别费率机制,循序推进,秉持由易到复的流程,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善。(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宋平.两次经济危机中的韩国经济及其对策[J].山东社会科学,2011(7):105-109.
  [2] 吴越: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经验及启示[J].吉林金融研究,2013(5):29-34.
  [3] 何广文、冯兴元:《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德国研究》2003年第4期第18卷总第68期[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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