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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立法理念对我国立法活动的启示
摘 要 立法本身既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科学。立法质量的高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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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立法本身既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科学。立法质量的高低关系到法律的生命力。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活动应该坚持科学立法理念。本文将从问题的缘起、科学立法理念的相关内容、科学立法的实现途径以及科学立法理念对我国立法活动的启示等方面进行展开分析。不仅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同时对实现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科学立法理念 立法 立法质量
  作者简介:沙苗苗,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05-02
  法律是立法活动的结果,法律质量的高低关乎到法律运行的状态与结果。当前,我国有学者具有前瞻性的指出:“我们以宪法的规定为指引,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思路转变到推进法治秩序建构的立法思路。”在立法思路逐渐转变的引导下,我国立法活动也需转变立法理念,例如确立科学立法理念等。本文旨在分析与讨论科学立法理念对我国立法活动的启示。
  一、问题的缘起
  2012年12月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然而,常回家看看虽然入法,但父母仍难盼得子女归。 www.wkfxw.com文库分享网•收集整理
  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在于:第一,相关法条界定标准不明晰。如关于“经常”的判定缺乏具体次数与时间的量化标准。第二,落实难。我国自古以来具有重视亲情伦理的传统文化,这将导致大多数父母不忍状告儿女。第三,执法难。既没有规定具体处罚措施,执法主体也不明确。第四,缺少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以及系统体系构建。《劳动法》是否随之加以修改或者增加相关条款对劳动者探亲休假权利给予有力保障,以及即使有相关规定但是否能够真正贯彻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因此,为改变这种“有规定无执行”现象,从立法角度说,要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树立科学立法理念。
  又如,近期《法制日报》关于“成人奶妈”现象的报道。“成人奶妈”不仅提供“纯喂奶”服务。还提供性服务。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羞辱了社会风气。相关法律法规更是存有空白地带,为有钱人“精神脏乱差”提供了灰色领域。
  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的缺点是无法完全克服的,然而,面对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事立一法”并不是权宜之计,这样不仅会造成法律法规的冗杂,也会导致法律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局限。并且,我国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规定过于泛化,不易准确操作。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量刑标准,14-16岁的行为人犯罪,根据其量刑情节,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其减少30%-60%;虽然有数字作为量化考核标准,但规定范围幅度仍存在很大浮动。因此,我们需要科学的立法技术,使之更加精准与精细,从而便于执行与操作。
  二、科学立法理念的内容
  科学立法理念要求立法要遵循科学规律,不仅拥有数量保证,更重要的是质量保证。
  按照科学立法理念要求,立法应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立法应尽量使用精准的语言,不能模棱两可。过于粗泛的法律条文,会使法律适用时出现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我们需妥善处理立法保持适度抽象性与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统一性。第二,处理好法的前瞻性与滞后性的问题。法律是对实践的经验总结,而不能完全等同于实践做法。法律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现象,但面临社会转型的大背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要求法律要具有充分的前瞻性。第三,科学立法理念要求立法时要处理好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问题,法律不得朝令夕改,要在变动中保持连续性。第四,依据科学立法理念的要求,立法时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最先由美国总统里根通过总统12291号行政命令加以采用, 要求任何潜在经济影响每年超过1亿美元的行政立法案必须通过成本效益分析, 并且只能制定效益大于成本的行政立法。笔者认为,我国虽然没有在《立法法》中对立法成本效益问题有明确规定,但在立法实践中也会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理性立法的体现。
  三、 科学立法的实现路径
  (一)科学的立法决策机制
  笔者认为,科学的立法决策机制中,应包含如下内容:第一,立法决策科学化。一项立法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立法决策之所以在追求民主性的同时也应追求科学性,首要的原因在于制度成本,包括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精力成本等诸多方面。第二,科学的立法决策。立法决策本身应保证合法性,同时要保证社会成员的接受性。第三,从实践层面来看,立法决策应具有充分的社会调研基础,做到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减少立法的随意性,重视司法实践的宝贵经验与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在适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加以采纳与利用。
  (二)完善的立法程序
  程序正义关乎实体正义,立法程序也应该以看的见的方式体现。在立法调研阶段,立法调研不仅能充分的掌握第一手资料,也使得在立法时保持应有的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在有权主体的主持下参与其中,从而为科学立法提供多重保障。
  在立法博弈阶段,立法本身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会使问题愈辩愈清晰。通过立法博弈过程达成社会共识,会保障各利益主体不同的正当利益。
  在立法论证阶段,立法论证的结果既可是肯定的也可是否定的。立法论证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与实现科学立法。立法论证时可从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方面考虑如下几个问题:第一,是否有必要进行相关立法。如道德观念便不宜通过立法形式来规制。第二,要理性决策一些问题是否能通过立法来解决。从“常回家看看”条款所反应的社会现实来看,我国老龄化现象的日趋严重,这一问题也越来越明显突出。而从司法实践效果来看,与理论预想相距甚远。例如:相关新闻报道称北京市丰台区一位离休老干部子女一直不在身边,独自居住多年在家中去世多日于近期被发现等社会现象仍时有发生。第三,该项立法是否能得到社会成员的积极配合,执法主体是否明确、执法力度大小、执法成本的高低等均是需要深入分析与论证的问题。   在立法方法的创新与突破方面。“打包立法”是个新事物,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尝试对法律进行“打包”修改,然而多项法律修正案要一起“审议”通过,难免缺乏实质性审议,会带来立法质量不高的后果。一部法律,从议案、草案、审议到公布实施、修改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马虎大意。这是科学立法的要求。
  (三)立法技术的改进
  立法不仅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在立法技术改进方面,我们应注重立法标准的精确化与精细化。同时,也要兼顾语言的明确性和模糊性以及保持原则性与灵活性。
  (四)充分重视与利用专家学者这一宝贵资源
  专家学者不仅具有深厚的理论水平,同时也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立法不仅需要征求相关法学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情况下也需与其他领域的学者进行讨论与交流,从而保障立法活动的全面性、权威性与科学性。
  四、 科学立法理念对我国立法活动的启示
  关于科学立法理念对我国立法活动的启示,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科学立法理念在新修订《立法法》中的体现
  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将第34条改为第36条,其中规定了“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新《立法法》的多处修改均贯彻着科学立法的精神,可以说,科学立法是此次《立法法》的亮点之一。
  (二)科学立法理念对我国立法活动的启发
  1.要注重司法可行性的论证与评估。法律的生命在于运行。若一项立法其司法可行性不高甚至基本无适用可行性,可以说这是一项失败的立法。因此我们应注重司法可行性的论证与评估。明确执法主体、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条件等方面内容。继续发挥宪法的统帅作用,促进与保障公民权利均衡发展与落实。综合运用法律制定、修改与解释等手段,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迈出新步伐。
  2.妥善处理法的前瞻性与滞后性关系。法律具有前瞻性,因为其需要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通过对社会现象与社会规律的把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发展程度与水平加以预见。然而,法律也具有不可克服的滞后性,这是无法完全避免的。社会现象纷繁复杂,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因此法律一经制定,可能就面临着过时的境地。科学立法理念要求妥善处理法的前瞻性与滞后性矛盾。例如在立法技术层面、法律语言运用层面等加以改进与修正。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已有了基本保证。但面临很多新产生的社会问题却存在着力不从心的立法空白状态。在民事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有规定,不得因没有裁判依据而拒绝裁判;在刑事领域,则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原则,这是对人权最基本的保障。但是面临一些社会现象与行为仍需刑法加以规制与制止,此时,法的前瞻性与滞后性矛盾就显得十分突出。
  关于法律语言运用问题。法律语言用语要规范,应避免产生歧义。法律语言用语要注意词的内涵与外延问题。内涵越大,外延越小。一个词语的运用可能就涉及到相关社会行为规范的范围变化与调整。有时一个字的变化就会导致整个词语含义的改变。
  3. 法学与其他相关领域相互配合与协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家咨询、顾问制度,发挥各方面专家学者的作用。同时,要征求语言、法律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这也对法学领域的学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其他方面知识以及与其他领域学者沟通交流的能力。法学与多门学科领域相结合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与趋势,因此,需要法学与其他相关领域相互配合与协作。
  4. 科学立法理念与民主立法理念有机结合。民主立法是主导,科学立法是关键。对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来说,两者不可偏废,我们应通过科学立法来准确把握民意及规律,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只有将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反映民意,实现良法之治。
  五、 结语
  立法法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只是一项法律,而在于它在我国立法过程中的指导性作用与地位。本文以科学立法理念对我国立法活动的启示展开行文,分析了实现科学立法的路径以及如何在科学立法理念的指导下实现科学民主立法,并真正将立法的理念与价值贯彻到部门法的应用与执行中。立法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科学的工作,树立科学立法理念并将其合理运用到立法工作中,才能保证法的质量,最终实现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于兆波.立法决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于兆波.略论立法决策程序.北京理工大学大学学报.2014(12).
  [3]于兆波.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理论基础与我国立法完善――以英国立法为视角.法学杂志.2014(11).
  [4]高其才.现代立法理念论.法学研究.2006(1).
  [5]朱景文.提高立法质量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光明日报.2011年02月24日第015版.
  [6]韩大元.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迈出新步伐.人民日报.2011年03月04日第015版.
  [7]王利明.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中国民商法律网.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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