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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国智慧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新思路
内容摘要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迫在眉睫,一些法律专家经过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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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迫在眉睫,一些法律专家经过认真讨论达成“奥斯陆原则”,希望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落实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行动,以推动各国展开迅速而有效的活动来拯救地球以及人类自身。但是,“奥斯陆原则”初衷虽好,仍存在不足,需从哲学上深度反思。“奥斯陆原则”缺少四条关键性的原则:一是命运共同体原则,二是根本性原则,三是能力原则,四是可操作性原则。为此,应引入文明、和谐、合作、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重新思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合适思路。

  关 键 词 气候变化 奥斯陆原则 中国智慧 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 者 彭永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孔子研究院副院长。(北京 100872)
  一
  《旧约?创世记》第11章讲述了“巴比通天塔”的故事:人类本来都说着同一种语言,他们团结一致,可以创造任何奇迹,包括计划修建一条通天之塔以显示人类的团结和力量。耶和华担忧人类团结的力量会挑战神的统治,于是施魔法变乱了人们的口音,使通天塔的建设者无法沟通,也无法团结一致,从而导致通天塔建设的失败。收录中国上古政治文献的《尚书》,记载了距今4000余年前帝尧时代洪水滔天,尧先后命令鲧及其子禹治水,终于消除水患。历史学家们确信,治水在古代中国的国家形成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正是禹在协调各个部落共同治水的过程中,使他们联结成一个紧密的政治共同体。 copyright www.WKFXW.com
  这些古代典籍中讲述的故事或者历史,对今天人类思考全球性事务,依然有着启示意义。人类经历了数次全球化,但至今人类仍然无法真正形成一个整体。无论是古代陆地和海上丝绸之路上所开展的贸易全球化、明代伟大航海家郑和的“七次下西洋”、西方航海家的“地理大发现”、西方工业和贸易强国在全球的殖民扩张,以及当代世界贸易、资本、工业生产和信息的全球化,还是一些全球性组织的出现,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从一个个具体的国家、种族、宗教、地域、团体等角度来看待这个世界,正如建设通天塔的人类被分裂成说着不同语言的团体一样。但是全球性问题的出现,诸如恐怖主义、跨国犯罪、能源危机、环境恶化、传染性病毒等,正在使人类朝着联合的方向迈进。全球性问题超越了国家、民族、宗教的范围,使得全球人类不得不共同面对,而基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政治智慧,可以为应对诸如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性问题提供新的解决之道。
  温室气体排放所导致的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促使人类有必要团结一致的新的全球威胁。来自国际科学界的一种主流观点认为,温室气体排放会导致地球表面温度升高,如果地球表面平均气温比工业化前水平超出2摄氏度,将对生命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地球,带来难以估量的恶劣影响,甚至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为了避免灾难性的后果,人类应当采取坚决、有效的行动将地球表面平均温度上升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虽然全球气候究竟会怎样变化仍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全球气候是否会上升在科学家群体中仍存在着不同意见,但是对于科学界做出的攸关人类生存的灾难性后果的预警,人们却不能大意,也不敢轻易试错,而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这也是一群怀有全球责任意识,来自国际法、环境法、人权法和其他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们于2015年3月1日达成的《减少气候变化全球义务奥斯陆原则》(以下简称《奥斯陆原则》)中,将“谨慎原则”当作唯一的一般性原则的立场。法学家们在文本中这样来表示“谨慎原则”:“有清晰而可信的证据表明人类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GHG)排放使气候产生重大变化,且该种变化会对现在和将来的人类,包括其他存活物种和整个自然栖息地的环境,以及全球经济产生不可挽回的伤害的风险。”
  二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UNFCCC)从1992年提出力求将温室气体的大气浓度稳定在某一水平,从而防止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产生负面影响以来,已举办了数次缔约方大会,每次大会相关缔约方都聚集在一起激烈地讨价还价,以确定世界各国应当承诺的减排目标和应当拥有的排放总量。由于温室气体排放关系到许多国家的发展权益,所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缔约方大会,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举行的关税及贸易谈判就很相似。同时还有一些国家从中看到了交易排放权的商业利益,更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缔约方大会变成了瓜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权益的游戏。因此,围绕着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各种“阴谋论”也不可避免地甚嚣尘上。虽然在过去20余年中,在UNFCCC主导下世界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重新检讨UNFCCC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思路亦十分必要。全球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个国家团结一致、共同应付,但从目前的进展来看,却并未有效地把人类凝结成一个命运共同体,亦并未有效地组织全球人类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UNFCCC的思路存在的问题是:第一,将应付气候变化的任务分解给各个国家,将全球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转换为各个国家独自面对。虽然国家不可避免要成为承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主体,但不能让各个国家去独自面对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联合国应当成立类似世界卫生组织(WHO)这样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组织机构。世界卫生组织是联合国系统内卫生问题的指导和协调,负责对全球卫生事务提供领导,拟定卫生研究议程,制定规范和标准,阐明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方案,向各国提供技术支持,以及监测和评估卫生趋势。但是联合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并未建立起一个领导、协调、支持世界各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组织,而是将工作重心放在分割排放权益和减排目标的讨价还价上。假如世界卫生组织不像现在这样工作,而是将提高全球健康和医疗水平、防控疾病工作的重心放在世界各国讨价还价上,又是怎样一番情景呢?联合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应当借鉴世界卫生组织的经验,建立一个旨在能源策略、减排技术、排放标准、科学研究等方面领导和协调世界各国、产学研各方的国际组织,在加强各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能力方面给予有效帮助,成为各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力后盾。   第二,各缔约方之间面临着当前排放与历史责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主要工业生产国家与非主要工业生产国家、工业品生产国家与工业品消费国家(排放国际转移)、排放总量与人均排放、经济规模大小等众多因素,因此各种分割减排任务与分配排放权益的方案需要考虑和平衡的因素过于复杂,都很难做到公平和正义,许多方案都显得简单、武断、蛮横,很难被世界各国心甘情愿地接受,也直接影响到许多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积极性。古希腊神话中的正义与法律女神,一手持着天平,另一手持着利剑,象征着公平和由法律保护的正义,然而在全球气候变化领域,谁又能合理地权衡公平与正义呢?
  第三,由于沿着分割减排责任和分配排放权益的道路前进,而不是沿着帮助世界各国加强减排能力建设的思路前进,因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遵守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不是被恰当地理解为“世界各国负有共同减排责任,但对帮助其他国家加强减排能力方面负有不同责任”,而是被错误理解为“世界各国负有共同减排责任,但在实际减排力度方面因能力不同而负不同责任”,所以许多发展中或不发达国家因得不到来自发达国家的支持,无法有效履行减排责任,由此必然影响到全人类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效果。
  “奥斯陆原则”虽然关照了根据联合国发展政策定义和分类为最不发达国家的应对气候变化义务,但在总体上并没有反思和突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实践中所奉行的分割气候变化责任和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益的思路,只是在这一思路支配下,力图将这一思路法律化、明晰化,希冀迅速、具体地落实为政府和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笔者将这一努力评价为“方中画圆”:目前的应对全球气体变化的实践思路,已经限制了人类展开有效行动,限制了人类最大限度地朝解决问题的方向前进。
  三
  让我们在反思已有思路的基础上,尝试提出新的思路,引入新的原则。
  第一,需要引入命运共同体原则。截至目前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政府间谈判主要由欧洲国家主导,然而欧洲国家由于其哲学观念和生活世界的限制,天然就不适合作为引导人类解决全球性问题的领导者。由古代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提出的“原子论”,支配着欧洲人的思维。欧洲人习惯于将人视作独立的个体,将国家和社会视作独立个体的联合体。比如著名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提出的“自然状态”说,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真实存在的只是一个个的个人,存在的是一个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每个人都通过否定他人的方式来肯定自我个体的存在。在生活世界中,古希腊城邦国家成为欧洲人思考政治问题的起点,他们优先思考的是单个个人与小国寡民的单个政治实体的利益。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本应当是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但欧洲人则由于看待事物的思维方式限制,他们习惯性地把这个全球性问题看作是与每一个单个的国家相关的事,习惯性地把气候变化理解为国家间政治博弈的一个新领域。恰好欧洲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在现阶段温室气体中占据着有利地位,因而温室气体排放对于欧洲来说是一个在国家间博弈占据主动性的话题。根据此种思维方式,我们看到的就是在哥本哈根回合谈判中,一些欧洲国家表现出鼠目寸光的视野和借机渔利的贪婪。如此看来,若想真正有助于推动解决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一类的全球性问题,必须要由具有国际视野的全球性大国,诸如美国、中国,携手担负起领导作用。对比于古代希腊仍处于城邦时代,同时期的中国则早已进入广土众民、分封建国的庞大王朝。中国人很早就具有了超越小共同体的广阔视野,以“协和万邦”的和合智慧将具有差异性的小共同体凝聚在一起,应对共同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如大禹治水。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我们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出发,很容易去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并将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个原则,从人类的角度而不是单个国家的角度来理解全球性问题。
  当然也有人会反驳说,按照分割责任和瓜分权益的思路来处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也是必要的,因为毕竟需要把具体任务分解给各国政府,然后由各国政府来具体落实减排义务。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来理解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确实具有哲学的高度,但却充满理想和浪漫色彩,无法操作。笔者的看法却与此正好相反:分割责任和瓜分权益的思路,假定了一种可以通过博弈“合理”解决或可以明确地强加于人的“公平”,因而实际上才是充满理想和浪漫色彩的。到目前为止的数次政府间谈判都无法达成一致,说明这种思路是缺乏操作性的。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思路严重耽搁和延误了人类采取有效行动减缓全球表面气温升高所需要的富贵时间,因而是非常谬误的。相反,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出发来思考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却有可能把问题的解决引向全球人类共同采取行之有效的行动,如抑制过度消费的现代文化、加强所有国家共同减排的能力建设、建立领导全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领导机构。
  第二,需要引入根本性原则。中国传统思想注重区分事物之间的本末关系、先后关系,主张“本立而道生”(《论语》)、“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大学》)。全球气候变化是由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但仅着眼于温室气体排放本身,则并未抓住事物的根本。我们必须追问:温室气体排放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我们要排放如此多的温室气体?答案是: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我们的工业生产是受消费方式支配的,而消费方式则构成了人类文明的重要方面。率先实现工业化的西方国家把人类带入工业时代,西方工业和贸易强国在全球的殖民掠夺让非西方民族深切感受到“落后就要挨打”的丛林法则,成为工业化强国是许多国家的强国梦想。现代化本身像磁石一样吸引着一切尚未现代化国家的人民,西方国家的生活方式在全球有着示范效用,无所不在的广告刺激着人们的消费欲望。如果现代文明不能在人类欲望无休止扩张的道路上回头,人类的未来只能企盼在快速消耗完一切不可再生资源前幸运地躲过灭亡,重新回归田园牧歌式的生活。反思和改变人类对于自身生存以及生产和消费方式的理解与生成,才是从根本上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当许多发展中国家好不容易实现工业化目标后,资本和物质生产的全球化,又让当前所有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义务和分配排放权益的方案毫无正义可言,即便按人均排放量来计算依然毫无正义。既有煤矿又有铁矿的一些国家,为了避免污染本国环境,这些国家并不去炼钢;大量炼钢而产生严重污染的国家,却在支撑着全球钢铁供应。一些国家的经济生产处于产业链的上游,但却依赖处于产业链下游的国家提供生产材料。如果发达国家一方面享受着发展中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所生产的廉价商品,另一方面却以排放权为借口要求发展中国家支付资金来购买超额的排放权,这有何公平可言呢?在我们意识到有必要抑制过度消费的现代文化,以从根本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时候,我们思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对策,就不仅是眼睛盯着工人辛勤劳作以生产消费品的企业,而是首先要考虑由这些产生排放量的消费品的消费者来为产生的温室气体埋单,比如根据碳排放量的多少从消费品中征收碳排放税。   第三,需要引入能力原则。有效控制全球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人们有许多事情可做,比如尽量减少使用化石能源和采用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采用合理的垃圾处理方式、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等。所有这些措施,都和各国经济生产能力和科学技术能力相关。各国在减排能力方面并不平衡,各国减排目标也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当发达国家把关注点转向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时,类似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仍在把控制有毒气体排放和控制雾霾当成更具优先性的头等大事。发达国家在上述各个领域中拥有先进技术,但这些技术往往是在企业手里,发展中国家如果要采用这些先进技术,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来购买,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往往缺乏购买技术的资金或者无力承担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成本。由于发达国家实行的是技术壁垒政策,发展中国家即使有能力购买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往往也无法买到。生产企业又连着依靠企业过活的产业工人,应对气候变化不是一个简单地给各国政府和企业施加压力、诉诸法律强制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民生、发展和能力的问题。在得不到有效帮助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只能从符合自身拥有能力的角度来解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从而影响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效果。
  如果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一个类似于世界卫生组织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领导机构,负责来协调各个国家和地区、协调产学研各个环节,由发达国家、排放大国以及其他国家提供经费,统一购买先进技术,或者向相关科研部门和生产企业提供资助以研发新技术和生产新设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人员培训、先进技术和设备转让、能源策略和新能源技术支持,等等,总之,采取措施帮助各国提高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能力,远比当前奉行的分割义务和分配权益的方式更能促进人类和谐、团结、发展、合作,从而推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更加有效。
  第四,需要引入可操作性原则。国际条约依赖于各缔约方的参与和承认,各主权国家有权利不参与、不承认或者随时退出国际条约。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毫无疑问是要落实在世界各个国家和每一个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中。正因为如此,就必须考虑每一个方案的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只有相对公平的方案,才是人们乐于接受的。然而,关于减排义务和排放权益的讨价还价,目前看来是很难在公平性方面获得各方一致认可。即使世界各国都认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性和采取行动的坚决性,但是如果一些国家缺乏减少温室气体的必要能力,或者减排与发展利益严重相悖,那么在实践中也难以切实采取有效行动来达成减排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思路的转换,可以将世界各国从对减排义务和排放权益的计较和争吵中摆脱出来,致力于相互合作,加强能力建设,团结一致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总之,我们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看待应对全球气候问题,认为解决全球性问题必须具有超越单个国家的全球性思维。面对因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上升所导致的全球气候变化,我们必须意识到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在应对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性问题时,我们所采取的解决之道,必须有利于将全球人类凝结为一体,而避免采取分离、孤立人类整体的思路和对策。以反思文明作为根本性和长远性目标,以帮助世界各国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国际性组织为纽带,使减排责任和人类的和谐、合作、发展一致,将为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新的可能思路。
  编辑 阮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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