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自诞生以后就迅速取代了网络论坛与博客,成为信息传播速度最快的方式。2010年,45%的社会议题是由网络草根推动的,其话题权和社会影响力正在快速提升。2011年6月,郭美美捏造红十字商会总经理身份炫富,微博用裂变式的广泛传播力,创造出一个集高官、美女、慈善、贪污等多个兴奋点的舆论漩涡和信息黑洞。各方利益在此博弈,幕后推手炒作,民众渴望真相,炒家跟进营销。然而各方所看见都是云谲波诡的冰山一角,真相依然遥不可及。
政府需理性应对微博
有人比喻微博是现实的镜像,它反映了现实的弊病。可是,这面镜子似乎是一面“哈哈镜”,它不仅替代不了现实,更歪曲了事实。比如郭美美此人已经证明与红十字会毫无关系。这次人肉搜索配合微博充当了全民娱乐式的挖掘机,事后证明,微博“人肉”出来的消息在揭露真相的过程中起到了作用,但也充斥着不实之词,不仅混淆了视听,而且引发了偏激言论。其实,微博在虚拟世界的本质决定了它的误导性。因为参与者隐藏在虚拟身份背后,不必对言论承担任何责任,自然也就没有自省的动力和监督的渠道。那么,政府和公共机构应该如何理性地面对微博?政府和公共机构需要的是审慎、长远的回应措施,而非应急手段。这就需要全面、深入地认识微博作为一种社会言论所应有的地位和限制,我们不妨参照美国对媒体言论自由的发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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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之权益外延的演变
1960年,美国的《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民权广告,谴责美国南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执法者镇压黑人的平权运动,袭击马丁?路德?金的家。其中有些指责缺乏事实依据。蒙市负责警察事务的专员Sullivan起诉《纽约时报》,因为广告不指明道姓的南方执法者指的就是他。他认为该广告的失实内容将在公众脑海中形成对他形象不利的印象,因此广告侵害了他的名誉权。经过四年,官司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里程碑式的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1964)。最高法院一致认为尽管广告内容失实,但Sullivan无法证明《纽约时报》恶意诽谤。
Brennan大法官代表法庭阐述判决理由:《纽约时报》的批评是针对Sullivan以一个公务员的身份而履行的公务行为,这种批评正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言论自由的反映。既然言论自由的核心涵义是保障人民批评政府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对言论自由的权利采取加强保护。而对于公共问题无拘无束的辩论的代价往往就是对政府和公共官员尖锐甚至错误的批评。Sullivan案要权衡的就是,观点上的错误是否足以剥夺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假如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取决于发表观念的正确性,那么原本百家争鸣的公开辩论就可想而知会万马齐喑。具体到这类官司,Sullivan案明确了,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遭到诽谤,必须证明言论发表者存在明显恶意(Actual Malice)才可能胜诉。所谓明显恶意是指:言论发表者明知其陈述错误,或者毫不顾及陈述是否错误。可是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说明一个人是“明知”?除非能变成孙悟空钻到对方的肚子里,才能知道对方究竟知不知道言论的真假。可见,这是一项很严格的举证责任,往往很难证明。
Sullivan案看似让网民找到滥用网络肆意批评政府的借口。但是,该案仅仅是关于言论自由的众多案例中的一个。由于该案涉及到美国社会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核心矛盾:民权与黑人权益。因此,试想如果判决逆反,媒体被禁止批评南方政府压迫黑人的情况,是否会对黑人的平权运动有巨大打击呢?所以,只有全面考虑Sullivan案前前后后的案例才能真正体会平日高喊的“言论自由”究竟代表了什么,它的外延在哪里,与其冲突的个人权利又是哪些。相对于Barr v.Matteo案件,Sullivan案的另一个角度就是为了平衡官员所拥有的言论豁免权,相应地赋予了媒体的批评权。而对于后40年的案件,Sullivan案又仅仅是个引子。法律案例总是反映着现实社会的利益冲突,判决的核心价值在于使各方达到暂时的平衡与妥协,而判决很快又会滞后于其影响所带来的利益重组。这些原本在一个判决后暂时平衡的利益会被打乱,而又以新的面孔出现,至此法律就需要回答新的妥协诉求。这好似湖中的涟漪,一颗小石子投下只会激起一片小涟漪,但是几个石子间隔着投去,波波相连,就会产生一连串的波澜。
而在Barr v.Matteo(1959)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早就判定,官员履行公职时,其言论只要在底线职责之内,则享有绝对的豁免权。赋予官员言论豁免权的理由是因为损害赔偿诉讼的威胁,会对官员正常行使大众赋予的权力产生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这可以看作是官员的言论自由权,这个权利存在是有更深目的的。倘若官员终日担心言论受到网民的攻击而无所作为,因后顾之忧而无法高效地实施政府政策,为民服务之积极性无存,最终受害的还是公共利益。言论自由有时仅仅是一种手段,如果能体会它服务的目的,就会明白为什么在特定环境下言论自由存在的价值和边界。
在Sullivan案后的数年中,联邦最高法院逐渐意识到,由于要求原告证明媒体出于“明显恶意”而发布错误言论过于困难,媒体和民众滥用言论自由的保护伞已经侵害了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官员的隐私权。因此在Herbert v. Lando(1979)中,最高法院认为当媒体被指控传播恶意谎言时,原告(名誉受侵害者)有权要求媒体披露并解释其编辑及审稿程序。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不意味着媒体在上述行为中拥有作证豁免权。至此,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变通,把媒体责任的绝对豁免降低成为作证解释义务。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调整也促使媒体在发表言论时更多地注意自我审查,以免滥用媒体权利而侵害他人的基本公民权。
媒体应当接受法律约束
在推进新闻与言论自由的道路上,我国媒体由于缺乏法律的指引,在报道中难免出现操之过急的问题。近年来,有的媒体在评论私人事务时无法无天,肆意践踏他人的基本隐私。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和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面前,仅仅依靠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新闻从业人员是不够的。在职业伦理缺失的现状下,更应该强调法律的约束。 在1986年的 Philadelphia Newspapers, Inc. v. Hepps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表明,由于媒体之陈述难定真伪,而使得天平(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平衡点处于一个不稳定位置,而宪法应当要求天平的指针指向保护真实言论。这个“事实与评论分离原则”表明,在一个评论性表述中,如果其中涉及虚假的事实,该表述不受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这一规则大大地保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使得媒体肆无忌惮的评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至少在涉及事实问题时,媒体必须慎重对待而不能胡言乱语,随意损害公民权。因为无论是故意撒谎还是疏忽过失,都无法促进社会“无拘无束、健康和完全公开”地辩论公共问题,这是言论自由的终极目标与社会价值。
其实,在新闻报道中,对事实和评论两部分内容要适用的法律准则在我国早有相关说明。199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中:“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有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常常狡辩其缺乏公安机关赋予的财力与人力来调查一个案件,因此其事实只能是片面、无法核实的。诚然,保证事件100%准确性是任何人都难以做到,但在刊登空穴来风的消息与交叉核实消息来源这两个选择之间,媒体还是有许多可以改进的空间。
现在,郭美美的身份已经基本清楚,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介入调查,媒体的角色似乎告一段落。但是在涉及媒体与司法关系上,模糊的角色分配依然会带来新的问题。新闻界不少人认为媒体可以公开报道警方调查和诉讼过程中的细节,而法律界则反对报道。因为在侦察没有结束或法庭没有做出结论之前,媒体报道难免公开涉案人的隐私,对于事件的真相,媒体为了追求时效性而添油加醋的评论,可能会影响涉案人的名誉与正常生活,但可以报道公开审理的经过并且作有节制地评论。因为司法机构运作的格式化与保密化虽然导致其办事拖沓,但是它也会保证涉案人的隐私不被无谓公开以及审判的缜密性。公众的知情权不是司法机构的唯一的职责。西方社会虽然保护言论与新闻自由,但是在权衡公平审判的重要性、司法部门至高无上的权威时,也会限制媒体评论和报道热门案件,针对违法媒体的手段也决不手软。对于扰乱正常取证与调查程序,有妨碍司法公正罪(Obstruction of justice);对违背法院对媒体的约束,有藐视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
结语
Dun & Bradstreet v. Greenmoss Builders (1985)中,怀特大法官(Justice White)猛烈地抨击了Sullivan案。他说:该案鼓励了两种不好的倾向:第一有关公共官员与公共事务的信息经常处于被虚假信息污染的状态;第二,虚假信息泛滥导致民众已经不在乎事实真相,政府官员名誉和职业生涯被谣言所玷污而无法完全恢复。所以赋予媒体过大的权利对社会未必就是福音,因为一方(媒体)权力的膨胀必然导致另一方(政府)权益的缺失。任何一种制度无论多么完善都不可能没有弊病,关键在于人们能够付出的代价与获得的好处两相权衡,孰轻孰重。微博是一个鱼龙混杂的场所。对于公众,它是一个减压宣泄的场所;对于政府,它可能是一种新的执政方式的挑战,是一种和百姓积极互动的开始。还有人在微博上号召红十字会一日不改革,一日不公开事情的真相,大家一日不捐款。如果真的这样做了,谁是受害者?大家不捐款,红十字会拿什么来救济穷人?如果引导得好,“郭美美事件”对中国的慈善事业是好事。政府如果积极解决事件中暴露的历史问题,将有助于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在全社会强化公益慈善机构的公益属性,也能促进更多人捐款行善。
在郭美美事件中,微博扮演了催化剂和导火索的角色,导致网民对红十字会首先做出的是有罪推定,矛头指向红十字会这一事态的发展很可能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期与控制。我们在赞叹网民有能力摆脱幕后炫富操纵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样一种不可控的威力更应该谨慎地引导。在手机上“关注”和“加为粉丝”都指在简单的一触摸间时,网友要意识到自己无意的娱乐行为会搅动巨大的利益群体,此时如果媒体的引导方向是积极而有建设性的,完全可以减轻恶意炒作与诽谤带来的负面影响,把扰乱公共秩序的恶果降到最低。因此,这一事件如果能引导媒体、政府及相关法律部门进一步的反思、改进及法律的完善,就有了积极正面的意义。
(作者系美国加州大学法学博士)
栏目责编:曾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