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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体现新闻舆论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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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四种监督,既目标一致又相对独立,既各司其职又优势互补,既相互制约又共同作用,各有各的特点,相互不可替代,彼此构成了一个纵横交错、严谨周密的监督网络体系,形成了监督的整体合力,发挥出监督的整体优势。

  新闻舆论监督需要开新局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无形的、强大的压力,它以社会公理、正义、良知和社会道德观念为准则,向社会中违规的成员施压。它的任务就是要揭短、亮丑,这个短或丑往往事关权力、事关大局、事关大德、事关大理、事关大利。大凡有了短处、做了丑事的(包括党政干部、普通公民、法人),都惧怕媒体曝光。这不仅仅因为他们承受不了巨大的舆论压力,更重要的是害怕丢掉既得利益。普通公民如果因违规受到新闻舆论的批评,那么他在一定时期内会失去社会其他成员对他的信任,从而失去许多个人发展的机遇;一个单位、一个企业、一个部门如果因违规遭到舆论的谴责,就有可能丧失某些与外界的合作机遇,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充分的保障。面对这样的结局,某些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当然不情愿、不高兴、不自在,要抗争,要躲避,要千方百计对付你、阻挠你,再加上官僚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必然使新闻舆论监督工作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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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闻舆论监督疲软的问题。其具体表现是:第一,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体较多的只是对社会不良现象提出批评和进行曝光,而在维护民主与法治、弘扬科学和进步,反映舆情民意,抨击社会腐败诸方面,力不从心或轻描淡写。第二,新闻媒体往往将批评报道与新闻舆论监督等同,不善于按照新闻规律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时效性的要求来形成公众舆论、舆论压力和舆论威慑力,对于事实的把握、监督热点和监督对象的选择、监督信息的有效传递等均有不尽人意之处。第三,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其监督的对象大多集中于县处级部门及其人员。有些媒体担心对高层批评多了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有些媒体体制上缺乏相对的独立性,有些媒体甚至害怕打击报复。第四,以会议、政绩新闻报道为主的同时,新闻媒体的笔头和镜头过多地围着会场、领导转,涉嫌“报喜不报忧”“有偿新闻”的事件时常发生。第五,在强调新闻自由的同时,不善于保护个人自由,往往出现一些新闻侵权现象。而新闻官司的增多,容易冲淡新闻舆论监督的效果,也容易在内部引起分歧,对记者形成压力。凡此种种,给公众的基本感觉就是新闻舆论监督疲软。在若干地区不同层级人群中开展的民意调查表明,广大民众和党政机关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备加推崇和支持,但同时又不同程度地感到公开的新闻舆论监督不尽人意。
  二、新闻舆论监督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我国目前尚缺乏比较完备的新闻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对新闻媒体的地位、性质、权力等予以确立,没有对新闻采访、报道、监督方面的权力和义务予以界定,没有对新闻自由、新闻调控、新闻自律、新闻侵权、新闻记者的权利义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国家信息的安全以及新闻诉讼等做出详细规定。应当说,我国政府历来是重视新闻工作的。在新闻媒体的地位、性质、报道方针、运营模式和经费来源、信息传播准则、特殊事件报道、禁载与保密、新闻审读,以及广告管理等诸多方面,都有详细的政策和纪律。监管新闻传播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也不少,但是总体上看,它们显得零散而不系统。我国尚无完整的新闻法和监督法,这就使得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保障力度不够,也就使得新闻舆论监督权力不明确,监督义务不确定,容易受到政治氛围的影响和领导层的左右,不利于依法治国。
  三、新闻从业者素质不高的问题。近几年来,新闻媒体的发展速度很快,特别是互联网和新兴媒体的形成,对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素质状况严重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政治态度有待端正。有些人随风倒,不讲原则,不讲调查研究,人云亦云,不能自觉地坚持新闻工作的正确导向,搞有偿新闻,炒作明星,甚至不惜当某些集团的“操刀手”,散布虚假新闻。二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在高度社会化、信息化的时代里,社会和时代都要求新闻工作者用最敏锐的眼光、最快捷的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地捕捉新闻。但现实生活中,一些新闻工作者不是用大量的时间去调研、去思考和发现,而是“泡会议”,转“摘要”,或进行“电话采访”,照抄、照转、照发宣传稿,无特色可言。因此,如何提高新闻从业者的素质,加强新闻媒体的队伍建设,是新闻舆论监督中刻不容缓的任务之一。
  新闻舆论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一个社会的新闻舆论监督是否能够健康地发展,直接关系到这个社会是否具有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更新的功能,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对委托出去的公权力的制约实现程度及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命运。当新闻舆论监督被人们认定是与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相提并论的第四种权力时候,在公众的意识里,媒体的舆论已经被视做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而新闻舆论监督这种力量的持久有效必然依赖于法的保障。实践证明,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有效运行要有立法作基础,新闻舆论监督行为要靠法律引导和规范。
  新闻舆论监督需要立法保障。尽管我国宪法有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一些法律和行政规章等也肯定了舆论监督,但大多偏重于禁止性的义务规范,如关于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规范、保护尊重公民人格权利的义务规范等。缺乏授权性的权利规范,对于新闻媒介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无明文法律授权,这些权利还只能是一种习惯性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妨碍新闻舆论监督的现象,如某些政府机构或官员封锁消息,拒绝采访;通过组织或私人的关系阻止批评性言论的发表;运用组织手段或其他手段对批评者进行打击报复等。总之,未来的媒体要从容行使“话语权”或“表述权”,应当通过立法增强和保障新闻媒体的自主性,使其免于被监督者的支配和控制,扩大一般公民的言论自由空间。
  新闻舆论监督行为需要法律限权。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既要获得法律保障,也要受到法律约束。究其原因,在于新闻自由在制度层面上仍然具有“不确定性”,在实践运用中也易于“不得要领”。例如,报刊传媒可能进行夸张扭曲的描述,新闻记者可能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训练,利害关系人可能利用个案的处理结论去激化人们对社会的不满等。所以,新闻活动必须具有他律性和自律性。“如果说新闻自由意味着某种程度的自治,那么这种自治必须以自律为基础”。即使标榜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欧美国家,也反对将新闻权力绝对化。如果新闻界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破坏治安秩序、妨害社会风气、妨碍司法独立、侮辱诽谤公民等类似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非常严厉的制裁,这保证了新闻界不敢超越法律,否则会走上引火烧身、咎由自取的道路。现根据各国的法律与实践,总结新闻舆论监督和新闻特许权的“度量”界限如下。   一、公共福祉的限制标准。现代国家,社会公众的概念已取代独立个人的概念而深入人心,一切国家活动的最高目的既不是为了抽象的国家本身,也不是为了具体的个人。因此在审查新闻行为时,要判断新闻自由维护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大小,如果后者的利益大于前者的利益,就会对新闻活动适当加以限制。
  二、真实性原则的限制标准。新闻事实“是对客观事实的判断、描述或反映,是体现着新闻传播主体的主观性的‘经验事实’;‘新闻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主观化,或者说,它是主观化的客观事实。”新闻传播特有的监督功能,决定了传播者必须揭示、揭露、反映一些“有些人”极力掩盖的事实,这无疑增加了认识的难度,增加了出错的几率。“有些人”会想方设法设下圈套,挖下陷阱,对这类新闻事实的认识反映,只能是有限的,其报道的事实性必然也是有限的。诚如马克思所言:“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不管客观事实多么复杂,通过分工与连续性的再现,就会“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实”。为此,虚假的、编造的、夸大的、歪曲事实的、愚弄大众的“新闻”或“信息”都应当受到谴责,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反善良道德观念的限制标准。道德要求是法律的内在指标。各国的新闻立法,一般对于淫秽、猥亵物品的出版发行等都做了限制性规定。如果作品品位低下,超过社会容忍的限度描写色情,或者有侮辱性、诽谤性、攻击性言辞,诱发人们无视道德秩序甚至犯罪,则不属于被保护的表达自由的范畴。
  四、国家秘密和隐私权的限制标准。现代国家之间充满着激烈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战线的较量与竞争,因而,各国往往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理由对新闻报道进行约束,特别是推定某种政府资料,如军事情报、重要会议、外交资料、犯罪搜查、国内治安政策、高级官员的档案等,属于机密而拒绝公众的批评。
  五、“明显而即刻危险”的限制标准。新闻自由要排除鼓励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如果表现自由具有“恶”的倾向,发表具有暴力效果的或者成为某种犯罪“导火索”的言论,则不受法律保护,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的言论信息更不能受到鼓励。在此方面,法律的尺度不分国度、时空、领域而惊人地相似。
  六、新闻机构设置和新闻人员职位的限制标准。新闻机构和新闻人员同时也是被监督对象,必须符合一定的从业审批标准。在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掌握着广播电视业的制定法规权、决策权、批准权、关闭权。在中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在管理上不能脱离政府的约束。为此,国家成立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等政府管理部门,通过起草规章、审批申请、管理市场、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等进行新闻活动本身的监督。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体现新闻舆论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媒体传播行为,也与其市场和服务等相关功能有联系。新闻舆论监督必须与政治文明、市场经济、先进文化、依法治国等制度相配套,才能发挥有效作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展现政治文明。新闻舆论监督的客体虽然是一切关于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人和事,并且以国家权力机构及官员和公务员为最主要的监督对象,但其目标与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因为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是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新闻舆论监督往往以批评和议论使社会各界达成共识,使社会的陈腐和坏死的病症得到医治,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有力的制衡手段,并最终展示政治文明的威力。
  保护市场经济。对于群众的难点、热点问题处理不好,就会成为消极因素,甚至损害市场经济的活力。新闻工作者要深深理解新闻舆论监督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性。新闻舆论监督就是要使“不满意的群众满意,不满意的事情解决,不满意的矛盾化解”。把这些困难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解决了,就是化解了最难化解的消极因素,就能最广泛地保护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市场经济的社会始终充满活力。《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新闻纵横》《新华视点》等一系列新闻舆论监督的报道充分说明,新闻工作者在自己的岗位上尽心竭力地帮助困难群众,既能化解社会矛盾,又能激发市场经济的创造活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对英美俄等国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形成这样的思路:首先,政府传媒与商业活动的分离;其次,加强政府对传媒市场的规制;再次,加大对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实施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最后,新闻舆论监督的指向对象应该是公共领域。
  追求先进文化。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没有企业文化武装的企业是无前途的企业,没有企业文化武装的队伍将是僵化死板的机器。因此,传媒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亟需用先进文化来武装、塑造、引导、鼓舞自身。只有这样,传媒文化才能彰显新闻舆论监督的强大功能,才能更好地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通过中外比较研究,我们亟需用先进的传媒文化重振新闻舆论监督的声威,必须从提升媒体公信力、强化新闻自律意识、开展媒介素养教育这三个方面着手。在帮助一个个群众化解一件件冲突中,新闻舆论监督维护了社会公平,主持了社会公道,弘扬了社会正气,彰显了先进文化。
  营造法制社会。新闻舆论监督所面对的问题常常事关社会安定、人民福祉,事关改革发展所必需的稳定秩序。所以,新闻工作者要把自己的工作看作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岗位,并立下一个规矩:对群众的难点、热点问题,凡是能够解决的,尽快解决;暂时没有条件解决的,耐心地向群众讲清情况,多说暖人心、得人心、稳人心的话,争取群众的谅解;即使个别群众的要求过高或者要求不尽合理,也应不厌其烦地给他们讲政策、讲道理,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应该始终坚持这一原则,使一个个困难群众得到关怀,一桩桩突发事件得到化解,一起起群体性矛盾得到缓和,只有这样才能被人民群众称为安定团结的忠实卫士。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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