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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完善分析
[摘要]在我国根据《选举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了人大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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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根据《选举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了人大代表的选举,但是若选举程出现不民主现象,这样就很难保障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得到实施,同时也很难保证实现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完善人大代表选举程序,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就人大代表程序以及它目前的不足和如何完善浅谈一下认识和感受。

  [关键词]人大代表;选举程序;制度化;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9-0084-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19.041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引言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我国采取了以直接选举为基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大代表的选举。直接选举在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来,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程序也开始出现部分弊端,如何进行选举程序的完善是我国《选举法》需要修改的地方,同时也是本文主要阐述的问题。
  一、人大代表选举程序中的相关概念解读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民主直接反映到了政府的组成和运作之中,在适用相关标准的前提下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具备一个以上的不受他人或者政府干扰的能够自由竞选的候选人,选民可以自由的选择候选人,每个选民的决定权是平等的,必须具有正当合法的选举程序。以上可以看出民主和选举是紧密结合起来的,民主要通过选举来实现,选举要以民主为指导。 www.wkfxw.com文库分享网•收集整理
  (一)民主与民主政治
  民主既可以理解为一个政治问题,也可以理解为一个经济、文化和社会问题,民主既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还是人民的观念意识、工作作风和方法的体现。民主主要体现了一种多数人统治的政治形式。
  民主政治在以自由平等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统治阶级以法治为保障对国家治理的一个过程。民主政治是为了保证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权利,都能够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决策中来,以平等来保证每个人的利益得到维护。作为一项政治制度,民主政治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在实现民主的过程中主要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种方法,人民直接参与到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就是直接民主,这种民主方式比较简单和原始。在选举过程中实现直接民主要求国家的规模较小,有一定的条件可以让人民都直接参与到决策中来。因此,直接民主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而间接民主指的是人民通过选举的方法选出一部分人作为他们的代表来处理共同事务。在间接民主的过程中,虽然人民不能直接行使他们的权利,但是他们选举的人员可以代表他们的意志,这样就能够保证民主的实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典型的间接民主。
  民主政治和其他的政治模式不同的地方在于能够使人民广泛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在这种自主的模式下每一个人都能在政治决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参与权上实现平等。
  二、人大代表选举程序
  中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原则、方法、操作和程序的总和。它主要是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人大选举法体现出来的具体内容包括选举原则、代表名额分配、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方法、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等。保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正常运作的首要基础环节就是选举人大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法》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才能选举产生,具体为: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的产生、投票、确定当选。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完善非常重要。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能否实现、人大代表能否发挥作用、能否充分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都与选举程序是否公正、合理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不足
  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不断的推进,选举制度也在逐步地完善,选举的法制化、民主化也在不断地提高。但是就目前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来看,我国的选举制度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具体表在先政策性较强、法制化不足、选举程序人为操作比较明显、民意表达不够直接充分、存在形式主义现象,欠缺规范化等方面,这些都不利于实现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实现选举的民主化,下面将对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完善方法进行介绍。
  四、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完善
  (一)完善选举机构
  首先,选举委员会组成程序需要完善。根据《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一条规定,由临时设立的选举委员会组成直接的主持机构,由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了各个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同时,这也是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各个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但是选举委员会产生的时间、组成人员的人数、任职资格、任命组成人员时应回避的事项等问题在该规定中并没有体现出来。为了避免《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太过于简单,应该建议将选举委员会产生的时间、程序、组成人员的人数、任职资格、任命组成人员时应回避的事项等等问题通过《选举法》的修改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其次,选举时间法定化。迄今为止,《选举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一般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换届选举的时间。通常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全国人大代表应选出的最晚日期之后,省级人大常委会再根据全国人大的要求和本省的具体情况规定本省、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截止时间。因此,这便会出现选举时间不确定,人为因素的影响不利于选举的正常进行等状况。这种不稳定的因素同时也不利于我国选举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因此,建议通过法律把选举时间固定下来这样比较有利于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把选举的准备工作有条不紊的做好,除非遇到一些非常情况,导致选举不能正常进行,这时可以按照《宪法》第60条规定的程序推迟人大代表的选举。   最后,减少代表名额。选举委员会的重要职权之一是分配代表名额,通常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准备名额数是在总名额不超过三千人的前提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代表名额的分配以及代表素质、结构要求都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具体来规定并提出,其他地方选举机构依次依额分配并提出代表素质以及结构的要求。但是近年来,学术界许多学者提出应当减少代表名额的建议,他们认为人数过多不具有科学性和民主性。在议事期间,人数过多导致开会和发言时间段,问题得不到深入讨论,还会导致意见分散,难以统一,限制了代表们的民主性,同时,也不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以及人大作用的发挥。因此,建议用专职代表制取代目前存在的兼职代表制,这样有利于代表们明确他们的目标,加强他们的责任心,能够在做社会调查研究时更深入一些,更能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更了解民情,表达民意充分发挥了代表们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代表候选人的选取
  在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了代表候选人条件与选举人条件是一致的。我国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有资格被选为代表候选人,这种规定从法律规范上讲是不严谨的,同时也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人大代表的素质与人大作用能否正常发挥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人民代表需要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并且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比如,人大代表必须品行端正,具有责任感和参政议政能力,对所在地区有一定的了解等。同时,还需要提高候选人的条件,对其资格进行一定得限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限制:第一,进行职业限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第二,对我国公民居住期限适当的加以限制;第三,代表候选人的年龄要适当的提高;第四,代表候选人的品行条件要具体化。
  (三)切实解决居民登记问题
  在进行选民登记时,都是通过工作人员挨家挨户上门登记这种被动的登记方式,这既增加的工作量,还会出现些错登或者漏登的情况,会使结果产生较大的误差,由于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越来越强,会使人民对民主选举产生质疑。因此,如果改变原来的被动登记方式,改为主动登记,既能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能提高选民参与到选举过程的积极性,保障每个选民都能实现选举权。这种被动方式的实现还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应当采用被动登记和主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选民的登记。
  另外,在对流动人口的登记问题上,应当让选民来选择和自己的利益最相关的地方来参加选举。不管流动性居民是在居住地参加选举还是在生源地参加选举,两个地方的选举组织要做好充分的沟通工作。笔者建议可以根据流动性居民的实际居住年限进行规定。采用这种制度既能保证选民在选举地方的选择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性,还能保证选民对选举有足够的热情。
  (责任编辑:桂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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