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X。
20XX年2月 日,答辩人收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XXX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20XX年6月认识的,当时双方个性相同、相处特别好,并很快坠入爱河,于20XX年9月中秋节前一天被答辩人和答辩人求婚,答辩人同意了被答辩人的求婚,双方于20XX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10月30日双方办理离婚宴席。被答辩人属于二婚,但正因为当时双方感情基础深厚,答辩人才认可被答辩人,同意和其结婚,双方不存在任何草率结婚情况。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夫妻生活大体都是和睦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