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XXX,女,19XX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答辩人收到广东省XXX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XXX、XXX、XXX、XXX四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和X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十年内合法有效, 请求法院判令被答辩人4人(本案原告)返还答辩人40年租金人民币X元,并驳回被答辩人所有诉讼请求。
答辩人和XXX于20XX年1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签订后租赁房屋房产证是XXX丈夫的名字,户口簿是XXX夫妇的名字,该房屋一直是XXX夫妇居住,期间没有见过其有子女照顾和来往。XXX丈夫死后,答辩人有充分理由相信XXX拥有该房屋完全的所有权、管理权,并且该租赁合同在答辩人和XXX完全平等、自愿情况下签订的。租期六十年(答辩人无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对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二十年并不了解),并一次性将租金X元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答辩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