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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望家园小区燃气管道建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河北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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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河北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博野县北杨村博望路9号

联系电话:18310503667

受托方(乙方):博野县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东街村博阳花园小区正门对过

联系电话:0312-8323139

为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完善住宅小区配套功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管道燃气设施配套设计、安装等事宜,全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安装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就设计单位、安装单位的行为向甲方负责。协商结果如下:

第一条 配套建设范围、内容

1、工程名称:博望家园小区1、2#楼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

2、配套建设施工地点:博兴中路南侧博望家园小区1、2#楼

3、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如下:

(1)对燃气配套设施的设计;

(2)管网建设:主要包括户外管线、设备的采购、铺设与安装;

(3)立管:指户内主管道安装;

(4)挂表及燃气具安装:包括立管以后的支管、燃气表安装(不包括灶具、报警器、壁挂炉、软胶管等燃气设施的安装)。

4、燃气用途:仅限居民灶具炊事用气,不包括采暖等其他用途的燃气使用。

第二条 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费收取标准、金额及收取方式

1、根据其他县、区的燃气用户建设配套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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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按2400元/户的标准向甲方收取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费,共计168户,合计403200.00元,金额大写:肆拾万叁仟贰佰元整。最终结算时,以实际安装户数为依据。

2、收取方式:

合同签订后7日内预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20960.00元,大写:壹拾贰万零玖佰陆拾元整;室内管道立杠安装完成后再付合同总价款的40%,16128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壹仟贰佰捌拾元整;工程竣工后通气前付清全部余款,即120960.00元,大写:壹拾贰万零玖佰陆拾元整。

第三条 配套建设施工及验收

1、施工期限:

开工日期:2016年11月15日(甲方必须具备施工条件及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才能开工);竣工日期:2017年04月20日;工期为157天。

2、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可自行顺延工期:

(1)由于甲方原因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停工;

(2)由于甲方原因变更计划或提出修改施工图;

(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款项;

(4)甲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乙方无法施工;

(5)由于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罢工、骚乱、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时。

3、甲乙双方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进行设计定位和现场的施工协调。

4、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2 日内向乙方提供建筑物平面图纸及室内外水、暖、电、道路平面图(电子图)。如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提供的图纸或现场指认的位置不准确而造成的破坏,由甲方自行处理。

5、甲乙双方指定的人员应对设计图或交底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认可,经确认后的设计图或交底记录,若因甲方设计问题需变更,设计费用及相关工程费由甲方承担。

6、庭院和入户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燃气工程要求,由乙方负责选型和供应。

7、工程完工后7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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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双方无法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后10 日内将验收结果通知甲方,视为甲方对工程的验收结果无异议。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8日内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资料1份。验收标准如下: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2、向乙方提供小区建筑物平、立面图纸,楼栋单体图,室外地下管线设施、水、暖、电及管道平面图(电子图)。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提供的图纸或现场指认的位置不准确而造成的破坏,由甲方自行处理。

3、为乙方在施工现场无偿提供临时工程用地、临时仓库及水、电接口及其他施工便利条件。

4、负责协调乙方同现场其他施工队的关系,以确保按期完工。

5、为保证工程质量,防止重复施工造成破坏,甲方应在地面防水、散水坡、场区道路硬化等工程施工前15日内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应当承担乙方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施工费和误工费等费用。

6、因甲方提供的施工场所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施工条件,给对方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对于隐蔽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位置确认。

8、为保障燃气设施安全,减少燃气事故隐患,乙方燃气管道铺设完毕后,甲方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不得出现管道被破坏、拆除、改装等事项,否则甲方承担相关损失。

9、禁止小区居民用户私自接用燃气取暖,否则由此产生的气量压力等一切风险问题由甲方及居民用户自行承担。

10、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使用燃气。

11、为保证调压箱(柜)的安全运行,甲方应为调压箱(柜)冬季采暖用电提供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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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甲方在交付房屋时,应明确告知业主禁止增装、减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因上述原因造成燃气泄露引起的损失及人员伤亡由责任方承担,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3、甲方应保证施工场所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安装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工期、质量和安全供气。

2、在其管道设施发生故障或存在不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和维护保养。

3、解答甲方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4、乙方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质保期依据国家规定执行,质保期内若出现材料自身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维修或更换。

5、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以满足用户日常灶具用气所需要的气量和压力。禁止用户私自接用燃气取暖,否则乙方有权对其停止供气。置换通气时,乙方负责与燃气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

6、为满足城市供气管网的配套建设,优化甲方燃气管网设施,形成环网、多回路供气,在保证安全供气的前提下,甲方允许乙方无偿在甲方庭院燃气管道上开设梯口并进行燃气管网的建设。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8、因甲方原因延误乙方最佳施工时机,致使乙方户内立管施工造成的防水、墙砖破坏,乙方不负责修复及承担相应责任。

9、因甲方施工或第三方在甲方许可下施工造成的破坏,乙方提供有偿修复服务。

第五条 增装与变更用气

甲方增装、改装、移装及变更用气,应提前15日向乙方提出申请,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由乙方负责施工,并收取增容费、材料费、施工费等费用。甲方不得随意增加用气量或用气设备,更不能私自改装、移装其他天然气设施。甲方因未经乙方同意而私自改装天然气设施或变更用气量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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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人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 燃气设施的产权界定及管理、维护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庭院管网(包括户内立杠)及设备属于小区居民共有财产;居民户内燃气设施(户内立管除外)产权属于该用户所有。燃气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中低压调压箱出口的第一道法兰, 自该法兰以上(逆气流方向)的设施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分界点顺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燃气用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

在使用燃气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对燃气设施、设备有共同维护的责任。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乙方应及时维修,甲方负责材料费用。若因乙方材料问题或施工不当造成事故问题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如是因为甲方或第三人原因造成事故的,则事故责任由甲方或第三人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协议之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照应付款项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予开栓供气或停止供气,直至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费和违约金缴纳完毕为止。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工,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工期或者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一式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

2、甲乙双方如需要修改本合同相关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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