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带专线接入合同
甲方: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公章: 公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为甲方提供 条 M带宽的 标准 版宽带专线接入业务,其中,每条增强版宽带专线提供1个固定IP地址,标准版宽带专线不提供固定IP地址,安装地址为 。增强版宽带专线的IP地址为 。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必须具备合法资质,承诺以下维护网络安全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2.1.1遵守国家及中国联通集团内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以及通信行业规范,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保障制度、严格审查所发布的全部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完全责任。 2.1.2不得利用重庆联通的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低俗等的信息。不得利用重庆联通的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进行传播木马病毒、恶意程序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进行垃圾邮件服务及其办理涉及的垃圾邮件收益性网站的代理。不得利用宽带专线业务传播非法内容或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经营国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允许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2.2甲方向乙方租用的宽带专线接入服务,用于
。甲方如果有自建网站,其网站必须经过当地通信主管部门的备案。
2.3 甲方线路接入的内容不得含有不良信息。 2.4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5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放臵在甲方的设备安全,如发生损坏、灭失,甲方应全额赔偿。光电收发器以下网络设备由甲方自备。
2.6甲方应为乙方在安装和施工中提供方便条件。 2.7在乙方人员对其设备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为确保乙方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向乙方提
供甲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及电话。 2.8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已提供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乙方根据本合同在 7 天内为甲方开通所租用的服务。
3.2乙方为甲方提供用户端光电收发器,所有权归乙方。 3.3 如果甲方自建网站未经当地通信主管部门的备案,或甲方线路接入的内容含有不良信息,或甲方利用接入线路进行违法活动,乙方有权拒绝接入或直接中断服务。 3.4乙方默认关闭互联网接入资源的80和8080网络服务端口。甲方如有开办网站计划,应根据国家“先备案、后接入”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取得网站备案号后,通知乙方开通相应端口;甲方如需利用相应端口进行其他合法合规应用,需向乙方说
明端口使用用途,并承诺在未取得网站备案号前,不得利用服务端口开通网站,乙方收到正式函件后,配合甲方开通相应端口。 3.5如甲方在未取得网站备案号前,利用甲方
的互联网资源开通网站,乙方有权关闭相应的网络服务端口,直至关闭互联网接入资源,并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6 如甲方从事网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法
定许可,否则乙方将停止为甲方提供接入服务。
第四条 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4.1甲方所租用宽带专线接入服务的资费如下:
本合同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税款的含税价,其中凡涉及基础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4.2如在合同期内因政府资费政策调整,本合同中所述资费发生变动,经双方协商并书面认可后,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的租用费用。
4.3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用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4 乙方需在开通全程电路后,向甲方提供《客户确认书》,通知甲方进行线路调试。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调试、验收、电路确已符合甲方租用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代表应签字确认。电路实际开通日,以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
4.5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客户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之内未签字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客户确认书》载明的开通时间为租用电路的起租日。
4.6租用电路开通后乙方开始计费,租金由甲方向乙方按以下方式缴纳:
甲方按月缴纳。(例如1月份的租金在2月5-25日缴纳,以此类推)
在电路开通后 7 日内,甲方按季度预付缴纳租金。(例如1月份缴纳1、2、3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在电路开通后 7 日内,甲方按年预付缴纳租金,以后每年该月预付下一年的租金。(例如1月份缴纳1至12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4.7甲方应按约定的缴费日内向乙方缴纳月租费及其他费用。甲方租用乙方的服务开通后,如服务起始日早于首个缴费日,则在首个缴费日按实际使用天数缴纳本月及次月的租用费。如服务起始日晚于每月约定的缴费日,则当月租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转入次月一并缴纳。每月计费期为当月1日零
时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即为一个自然月。
4.8甲方应按期支付通信费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滞纳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乙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第五条 优惠方案 详见4.1条
第六条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6.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6.2 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 10019 ,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 7.2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由于本合同项下的资费标准较为优惠,故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履行合同,甲方应按正常资费标准(无优惠)向乙方缴纳本合同剩余时间的所有月租费作为对乙方造成损害的赔偿。
7.3甲方应做好IP地址的管理,不得在重庆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经营、转租、带宽分拆等经营活动,不得对重庆联通宽带、专线业务造成冲击。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拒绝接入或直接终止服务,期间的租用费用不退还、不补偿。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4乙方在本服务中承担的违约金赔偿上限不超过因服务未达到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保密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第十一条 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双方约定的通信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除正在仲裁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13.1 本合同有效期为 叁 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3.2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合同,本合同将依次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附则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2双方维护界面划分依据设备所有权归属。 14.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4.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4.5本合同所有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附件2: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
互联网接入用户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联通)互联网接入用户的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重庆联通特制定本责任书,互联网接入用户必须严格执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501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等国家及中国联通集团内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以及通信行业规范,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保障制度、严格审查所发布的全部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完全责任。
第二条 遵守并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网站不得涉及低俗内容。所谓“低俗内容”指宣扬血腥暴力、凶杀、恶意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容易诱发青少年不良思想行为和干扰青少年正常学习生活的内容,包括直接或隐晦表现人体性部位、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污辱性的图片、音视频、动漫、文章等,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以及散布色情交易、不正当交友等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包括走光、偷拍、露点,以及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信息等。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用户不得利用重庆联通的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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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经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立即停止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报告;对所传播的信息内容难以辨别的,应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发布。同时单位或个人用户应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经济等责任。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用户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发布人、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同时对电子公告类服务必须实行版主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用户利用重庆联通宽带专线和IDC机房的IP地址进行网站接入的,接入前必须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备案真实性核验所需证件原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到业务受理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ISP、ICP和IDC业务提供商在向其用户提供相关业务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同时,ISP接入服务商应设立当面核验人员、履行当面核验备案信息义务,及时向我公司报送其下接入的全部客户,并按规定将用户上网信息保留60日以上。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工信部的相关规定,在接入重庆联通相关互联网业务前完成网站域名备案手续。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建立法人代表作为第一负责人的信息安全责任制,设臵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安全事件处理工作,严格对信息发布的审查和监督。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信息安全责任到人,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或个人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用户未经重庆联通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宽带专线和IDC接入业务使用用途,不得对互联网带宽和IDC资源进行层层转包。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用户不得进行垃圾邮件服务及其办理涉及的垃圾邮件收益性网站的代理,若发现用户端因发送垃圾邮件、感染木马或成为僵尸网络控制端(受控端)等网络安全事件对重庆联通网络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时,重庆联通保留中断其接入网络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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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所有申请使用重庆联通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必须与所在地县级以上重庆联通业务部门签署本项责任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用户应指定专门的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信息安全工作,并将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报重庆联通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用户若违反上述规定,重庆联通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暂停对用户的服务,情节严重者可中止服务,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并追索由此产生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因上述问题所暂停之全部责任在用户,同时用户需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经济等责任。
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
本单位或个人作为重庆联通用户,已经充分了解上述规定之全部并同意遵守本责任书之规定,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接受相关部门处罚直至法律责任的追究。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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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
为建设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我单位将认真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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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源单位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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