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地址:
邮政编号:
电话:
联系人:
乙方(卖方):
地址:
邮政编号:
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价
本次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玖仟伍佰元整。
2
至货物交付并验收通过前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第1条所确定的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注:合同第1、2条所涉及内容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所确定的内容完全相符,擅自变更将造成合同无效。
3.质量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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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
3.3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权利瑕疵担保
4.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
5.1 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验收
6.1 本合同的验收期为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后( 3 )天内。
6.2在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验收:
甲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出厂检验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黄浦区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使用单位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 ★ 7.付款(根据项目情况和资金性质选择付款方式)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财政(第三方)付款(财政资金选择该项):
a.一次性付款方式:
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将全部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后将下列文件提交给黄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1)经甲方或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黄浦区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
(2)发票复印件(发票原件交甲方、复印件上应有甲方公章和签收记录)
收到上述文件二十(20)天内,区财政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b.分两次付款方式: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区财政按生效合同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30%,但乙方必须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 尾 款: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将全部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后将下列文件提交给黄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1)经甲方或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黄浦区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
(2)发票复印件(发票原件交甲方、复印件上应有甲方公章和签收记录)
收到上述文件二十(20)天内,区财政按合同规定审核后支付给乙方剩余合同款。
7.3 用户(甲方)付款(自筹资金选择该项):
付款方式: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将全部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后十五(15)天内,甲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若采用预付款方式支付,可参照本合同第7.2 b款,但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30%且必须收到乙方等额银行保函后方可支付。
7.4 其他
(1)资金性质以区财政的认定为准;
(2)总价低于一百万人民币的合同只能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
(3)分两次付款方式只适用于乙方必须事先垫付大量资金且供货周期较长的项目;
(4)最终付款方式以区财政最新政策口径为准。
8.伴随服务
8.1 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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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买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9.质量保证
9.1 本次合同标的货物的质量保质期为 3 年,质保期自货物最终交付并验收通过后起算。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在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 7 )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修补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经修补或更换部件、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10.甲乙双方责任
10.1 甲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为乙方履约提供必要的配合和便利;
(3)尊重并保护乙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知识产权;
(4)有义务保护乙方的商业秘密;
(5)参加乙方安排的培训课程;
(6)在乙方货物送达后,积极行使货物验收和检测等权利,不无故拖延;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责任。
10.2 乙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合格货物和必要服务;
(2)负责货物的安装、调试和培训,确保甲方能正常使用;
(3)积极配合甲方进行验收和检测,并提供必要资料;
(4)及时主动地履行合同各项义务包括履约保证金、相关文书和单证的提交;
(5)在质保期内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和完备的售后服务。
(6)严格遵守甲方内部规章和信息保密制度;
(7)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责任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责任义务。
11.误期赔偿
11.1除合同第12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2.不可抗力
12.1 如果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2.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2.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3.税费
13.1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3.2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3.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乙方负担。
★14.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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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大写) 元整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不低于合同价5%)。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交货验收合格日为止或9.1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时止。本次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交货验收合格日为止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函格式必须为甲方所接受;只要乙方愿意,也可以采用支票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14.3 乙方未及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及区财政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付款在内的责任义务,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5.争端的解决
15.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黄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15.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甲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
16.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7.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合同终止的情形
17.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和采购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未加盖区采购中心骑缝章或未在区采管办备案的合同无效)。
20.2 本合同一式(贰)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
21. 合同附件
21. 1 本合同属( )
(1)有附件
? 配置清单
? 售后服务承诺书(维修电话、联系人等)
? 设备使用培训计划
(2)无附件
21.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2.合同修改和补充
22.1 除了双方签署并经区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的书面修改、补充协议,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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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带“★”的合同条款必须填写完整,并且应当严格按照“区政府采购网”所公布布合同模板内对应条款的语句、格式进行约定,任何未经区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的修改可能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付款,因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修改方承担。
23.2 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做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合同条款与以上内容有冲突的,以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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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方:
甲方单位(采购方): 乙方单位(供货方):
(盖章) (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章)
2016年 月
2016
第 6 页 共5页 (签章) 年 月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