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工 作 协 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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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出、承租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含房屋、场所<地>、设备等)第 条规定,为了加强对租赁房屋、场所<地>、设备安全工作的管理,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及安全工作权利、义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出、承租双方应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明确安全职责,做好各自安全生产、消防、治安、职业卫生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 对出租房屋、场所(场地)、设备享有所有权或经营使用权,保证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和场所(场地)。出租厂房场所(场地)、设备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方面规定。
2、 向承租方提供本企业安全、消防、治安、职业卫生等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外租单位安全工作档案。对重大的有关安全活动(如安全联席会)和相关安全事宜(如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做好文字记载,发现安全问题、隐患必须以文字下达通知并备案。
3、 出租方有权在本企业所辖区域范围内对承租方行使安全检查、监督、建议的权力。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防火、治安、职业卫生等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督促承租方按时整改隐患,如隐患状况严重,承租方不进行整改,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4、 根据承租方请求,协助承租方做好安全工作,并协助其办理有关安全方面的具体事宜。
5、 负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资质、承租用途等进行初步审查,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出租使用。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 使用房屋(场地)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仓储等与房屋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相适应。设备完好并配有安全防护设施,生产中产生的有害物质达到国家允许标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治安、职业卫生等手续。
2、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出租方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规章制度。同时制定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的规章制度,应经常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
3、 接受出租方的检查,对出租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提出的正确建议应予采纳并及时整改,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4、 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 负责对设置在承租房屋、场地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对于承租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证设备、电气线路等处于良好状态。
6、 对承租的厂房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须经出租方同意后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或改造。
7、 承租方的经营活动不能影响出租方的正常工作,承租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到与其无关的出租方工作现场。
8、 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火灾事故,须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出租方。
第四条 本协议起止时间与《 租赁合同》的期限相同,如因装修等原因提前进住或延期撤出而导致期限变动,双方按照协议规定或协商约定执行。如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租赁且租用范围、用途等不变的,应在届满到期两个月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至
延期手续办理完毕期间的一切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仍由承租方负责。
第五条 执行中如遇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出现,由双方协商办理。
第六条 如因出、承租一方过错引起事故造成对方或第三方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对方和第三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从属于《租赁合同》,为其主要条款,与合同中的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