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8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做出了具体的规范。 copyright www.WKFXW.com
适用范围(学校要负责的范围):《办法》第一章第2条明确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案例:如新疆克拉玛依大火,在礼堂演出识货,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因是学校组织的活动,所以学校要承担责任。
适用范围(学校不用负责的范围):《办法》第一章第13条明确规定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校必须在每学期开始是将学校作息时间及时通知家长。临时有时间变动的也要及时同时家长,最好有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