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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适用于红本抵押业务)
抵押借款合同 编号:房抵字 年第 号 甲方(抵押权人/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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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房抵字 年第 号 甲方(抵押权人/出借人): 证件号码: 住址:_ 乙方(抵押人/借款人): 证件号码: 住址: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现乙方自愿以名下房产为向甲方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的借款:

1、

2、 借款用途:资金周转;

3、 借款期

4、 借款额:人民币(大写):5、 借款利率为月息:;

6、 还款方式:单笔抵押借款到期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 向出借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 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 接受出借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 对外提供担保或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出借人;

6、 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出借人;

7、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 向出借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 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 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 对外提供担保或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出借人;

5、 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出借人;

6、 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出借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出借人的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 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出借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於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第七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7天内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八条 出借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九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

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出借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有限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出借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账户中直接收取。

第十一条 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出借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公证、保管费、手续费等一切税费。

第十二条 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为独立的抵押,不受其他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影响或被替代。

第十三条 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条款,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借款条款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抵押人对于合同债务人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物明细

(一) 抵押物的详细情况如下:

1、房产地址及名称:

2、该房产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为地产产权证编号: 字第 号,房屋类型: ;

3、佰仟 元(小写金额: )。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此共同确认:上述房产协商议定抵押价值为(币种)(金额) 。抵押物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元。

第十五条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1、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或抵押人委托的代理人保管,抵押人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出借人检查;

2、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出借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抵押物所花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如抵押人未能按甲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出借人保管,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出借人应承担补办费用。抵押期间,经出借人同意,抵押人可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出借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4、经出借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出借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借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十六条 抵押物登记

1、抵押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如发生变更、注销登记的,按登记部门的规定办理。

2、当全部抵押债务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后,出借人需及时将抵押物权利证明文件交还抵押人,并向抵押人出具债务还清证明,以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担保期间,抵押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办妥足额抵押物财产保险,并约定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出借人。担保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借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1、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含合同到期或提前到期)债务的;

2、抵押人或第三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3、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4、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5、借款人、抵押人或第三人发生侵犯出借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出借人按期足额收回债权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列情况发生时,出借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所得款项超过出借人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所得款项不足弥补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出借人继续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十九条 声明与保证

1、借款人声明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且,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如需授权)。

2、借款人保证向出借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无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3、抵押人声明合法拥有对抵押物设置抵押的权利,不会与第三人发生争议。

4、抵押人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其签署和履行其他合同均无抵触。

5、借款人、抵押人承诺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时,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若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出借人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条 一旦发生下列情况,抵押人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在事发之日起3日内通知出借人:

1、 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等使抵押物价值消失或降低的情况。

2、 抵押物权属发生变更或发生争议。

3、 抵押物遭查封或冻结。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修改

1、出借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及借款金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达成书面协议。

2、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宽容,不视为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除非按前款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罚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出借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借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出借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出借人、借款人(抵押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办理抵押登记壹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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