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生产合作协议
甲方:吉林省XX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 产品((以下也称为合同产品)代工生产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 加工合作情况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长期订做 产品,甲方愿意接受乙方的委托,长期为甲方为乙方供应代工产品。
2、合作期间,乙方负责提供相关加工产品的配方或甲方根据已代工过的日本地区相关鸡肉产品,给乙方提供货源。甲方负责产品设计、生产、质量、安全、售后服务及产品的合法性,并对合同产品的技术更新、产品升级和开发新产品。
3、合作期间,甲方与乙方根据本合同,协商确定每一笔订单。甲方根据乙方下发、甲方确定的订单,安排生产制作。完成后,将货物发送到日本大阪市,由乙方全权负责日本地区销售及推广工作,并且日本地区乙方可以全权代表甲方处理相关产品经销事宜。
4、合作期间,如乙方定牌产品仅允许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企业销售,甲方未经乙方书面授权不得销售。若发现甲方未经乙方书面授权销售乙方品牌产品的情况,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 产品的订做及定价
1、为确保甲乙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合同产品必须最具市场竞争力。
2、如果其他厂家能比甲方更低的价格提供相同质量、或者相近质量的合同产品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将价格调整到与其他厂家相同或更低。甲方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15天内不予调整价格也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乙方可以终止本合同。
3、如甲方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产品与合同产品类似,则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切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