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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押 合 同
(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
编 号:
质 权 人:兴业银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出 质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2012年4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出质人为质权人(即"债权人")给予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融资服务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1、本合同所称"融资"是指质权人依据主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押汇、承兑、
贴现或其他金融服务。
2、主合同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合同。
第二条 主合同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基本内容为:
(一)合同名称:《 》
(二)合同编号:
(三)融资种类: 币种:
(四)融资数额: 利率:
(五)主债务履行期限:
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上述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三条 质物
出质人自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 (质物名称)设定质押,质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等状况详见所附质物清单。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四条 质押担保范围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质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二、为避免歧义,质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第五条 质押期限
(一)质权与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质权才消灭。
(二)如因质押登记部门的要求,则质押期限登记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质押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偿清主债务,则:
1、质权人依法享有的质权不变;
2、出质人应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质物的占管
一、出质人应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及有关权利凭证交由质权人占管。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
二、出质人不得以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抵押、再质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物,也不能以挂失或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等方法主张权利凭证无效。
第七条 质物的保险
一、出质人将质物移交质权人之前,如质权人要求对质押物进行保险的,应按质权人要求的险别投足额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由质权人保管。
二、出质人在本担保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保险的连续性,质权人为该保险项下的第一受益人,如出质人中断保险,质权人有权代为续保或投保。如质权人未代为续保或投保,出质人对质权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三、保险赔偿金如不足以偿清担保债务,质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另行追偿。
第八条 质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出质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质权人一起持本合同到质押登记机关
办理质物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出质人应将取得的有关登记文件送交质权人。
三、出质人在质押登记期满后,必须积极协助质权人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如债务人未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质权人因债务人、出质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本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出质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处分质物,并以处分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二、如质物权利先于债务履行期实现,则质权人有权先行实现质物权利,并以所得利益提前清偿担保债务。
三、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出质人的质物。
第十条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一、出质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
二、出质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三、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出质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四、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接受质权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并随时根据质权人要求提供反映出质人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五、出质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六、如质物为共有财产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已得到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七、除了本合同设立的质押或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质押外,在质物上不存在任何的抵押、担保和其他债务负担。
八、本质物权利是完整、合法的,不具备任何不适宜于质押的瑕疵。如第三人对质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对质物的处分提出异议,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出质人承担。
九、本质物不存在任何未为质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质量瑕疵。如质物存在隐藏的质量瑕疵,致使质权人以质物价值未能完全清偿债务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出质人承担。
十、出质人不得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质权人不接受其为出质人的下列事件:
1、与出质人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出质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4、出质人在与质权人或其他任何质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5、其他影响出质人财务状况和担保能力的情况。
十一、依本合同设定的质权不受出质人关、停、并、转、撤、承包、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或终止的影响。
十二、出质人以质物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出质人的追偿和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出质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质权人的债务。
十三、如果债务人与出质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享受的任何权利。
十四、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出质人对质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质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十五、当主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质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均应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出质人违约:
(一)出质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的声明与承诺;
(二)因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减少;
(三)出质人未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二、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处分质物用于清偿主债务;
(三)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债务本金百分之 的违约金;
(四)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
三、质押期限内,因出质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质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质权人、债务人协议修改、补充主合同,出质人仍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变。
三、出质人担保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融资资金),均不影响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第十三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质权人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质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四、出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质权人的,质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出质人发送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四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叁)其他方式:
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出质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项下质押需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会同质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质权人给予债务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质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四、质权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主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主合同项下融资划归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质权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五、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六本合同自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清偿之日起终止。本合同终止后,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有关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七、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质权人执 份、出质人执 份、 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二、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出质人违约、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质权人(单位印章): 负责人或有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登记部门(公章):
附件:
项下:
质物清单
质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证书名称及编号
处 所
评估价值(元)
备 注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号《质押合同》(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
出质人(签章):填写日期: 年
8
1
月 日 质权人(单位印章):银行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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